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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7版)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19版)

  (上接C17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600,000股

  (四)获配金额:38,220,000.00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2,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28%,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3.7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不适用。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03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4.02元/股(以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1.05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6,4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727.8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9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100Z001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3月9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7,462,175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7,462,175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712.16万元,具体如下: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为6.43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8,727.8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4,030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6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024,837.05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494.90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42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33711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414,607股,放弃认购数量5,39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98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7,98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393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100Z1269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100Z0062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并可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查阅《审阅报告》全文。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1年一季度业绩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1年1-3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7,084万元至7,684万元,营业收入预计将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预计实现净利润-5,418万元至-5,61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18万元至-5,918万元,亏损较上年同期将有所扩大,主要原因为公司2020年3月16日起计提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2021年1-3月相应分摊了较多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上述业绩预测情况系结合目前在手订单及在洽谈项目的具体情况,并假设国内疫情管控成效继续保持且持续向好的前提下做出的初步预测,预测数据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如若某个或多个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情况较预期大幅滞后,或出现较大的疫情反复,公司2021年1-3月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水平可能会低于上述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青云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青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王鹤、李振

  联系人:张斌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鹤:高级经理,于201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振:副总经理,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黄允松、林源、甘泉作为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如果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6、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冠绝网络、颖悟科技作为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如果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除适用法律、证券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本企业将遵循“闭环原则”,在公司上市前及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公司员工拟将其所持本企业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本企业承诺,仅允许其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公司员工拟将其所持本企业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4、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管出具的承诺

  崔天舒、金萌、王义峰、刘靓、沈鸥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或权益,也不由公司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回购该部分股份或权益。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或权益;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上述规定。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适用法律、证券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本人同时将遵守“闭环原则”,在发行人上市前及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前述36个月期满后,本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或权益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权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

  李威、廖洋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适用法律、证券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本人同时将遵守“闭环原则”,在公司上市前及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前述36个月期满后,本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4、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嘉兴蓝驰、横琴招证、北京融汇、山东吉富、苏州天翔、杨涛、中金佳泰、泛海丁酉、天津蓝驰、上海创稷、深圳招远、王啸、佛山景祥、上海光易、北京盛合、宁波浩春、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黄允松、甘泉、林源作为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减持方式:如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5)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6、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冠绝网络、颖悟科技作为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1) 减持条件: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2) 减持数量:该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3)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减持方式:如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5)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3、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嘉兴蓝驰、天津蓝驰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1) 减持条件: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2) 减持数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3)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减持方式:如本人/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人/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横琴招证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作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股东,鉴于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本企业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1) 减持条件: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2) 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3)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减持方式:如本人/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人/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山东吉富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0%;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减持方式:本企业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时,如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时,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杨涛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0%;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减持方式:本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时,如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减持期限:本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时,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北京融汇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1) 减持条件: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 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3) 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减持方式:如本人/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 减持期限: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人/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苏州天翔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1) 减持条件和减持价格: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届时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减持价格。

  (2) 减持数量:减持股份数量最高可至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3)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如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4) 减持期限: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2019年9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就稳定股价的措施规定如下: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 公司回购股票;

  (2)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

  (1) 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 不能迫使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第一选择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若公司收到回购股份提议后召开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下转C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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