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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 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及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世纪华通”)控股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通投资”或“上虞鼎通”)与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腾讯”或“腾讯”)于2021年3月1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通控股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90,313,30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鼎通投资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82,314,541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转让给林芝腾讯。

  2、华通控股与王苗通先生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372,627,848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佶先生。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

  4、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变成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先行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豁免华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做的部分承诺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接到相关股东华通控股及鼎通投资的通知,华通控股、鼎通投资与林芝腾讯于2021年3月1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通控股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90,313,30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鼎通投资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82,314,541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林芝腾讯。华通控股与王苗通先生亦于同日与王佶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通控股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56,501,448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8%)、王苗通先生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6,126,4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2%)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佶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11,325,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王苗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8,37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5%),鼎通投资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华通控股、王苗通及其其余一致行动人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王娟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3,298,9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佶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765,945,52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8%),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上虞吉运盛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运盛”)、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仁管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11,888,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林芝腾讯将直接持有公司745,255,69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

  具体内容详见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将变成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二、转受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一:

  公司名称: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2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王苗通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439号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经营管理;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加工、销售;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通控股股权结构:

  

  关联关系:华通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 转让方二

  公司名称: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6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世邦万祥城东区110铺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经营管理;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金融信息);电脑图文设计,企业策划服务。

  鼎通投资股权结构:

  

  关联关系:鼎通投资为公司股东,是华通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三) 转让方三

  名称:王苗通

  身份证号码:33062219570629****

  住所: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

  国籍:中国

  关联关系:王苗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 受让方一

  公司名称: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6日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 58 号星程酒店 8103 房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深圳市腾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关联关系:林芝腾讯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

  (五) 受让方二

  名称:王佶

  身份证号码:33010219710626****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关联关系:王佶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CEO。

  三、转让目的

  旨在与战略投资者腾讯探索在游戏领域的更多合作机会,期望双方发挥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并带动公司业绩增长,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权益变动后,王佶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有利于上市公司聚焦游戏发展战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管理层团队,为公司持续发展贡献动力;亦有助于增加公司目前的实际控制人王苗通先生的现金流,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有效降低其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华通控股、鼎通投资与林芝腾讯的《股份转让协议》

  1、 本次股份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华通控股、上虞鼎通

  受让方:林芝腾讯

  2、 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上市公司372,627,848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受让方向转让方华通控股购买190,313,307股(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5%),向转让方上虞鼎通购买182,314,541股(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

  3、 转让价款、支付对价

  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为7.5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794,708,860元,其中支付给华通控股1,427,349,802.5元,支付给上虞鼎通1,367,359,057.5元。

  4、 付款安排

  《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了付款和过户等相关安排。

  4.1 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

  在先决条件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收款账户(定义见下文)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的50.02%,即1,398,000,000元,其中支付给华通控股714,000,000元,支付给上虞鼎通684,000,000元。

  4.2 解除标的股份上的在先质押并向受让方质押标的股份

  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义务的履约担保,在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标的股份尚未完成过户),转让方应当解除标的股份上存在的股份质押担保并将标的股份质押予受让方。

  4.3 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且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证登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但前提是受让方已获得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的内部审批,如果未满足上述事项,或者经受让方合理判断,如交割条件第(6)、(7)、(8)所列事项不满足的,受让方有权要求暂不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如果符合本协议项下解约情形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4 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尾款

  标的股份过户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尾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的49.98%,即1,396,708,860元,其中支付给华通控股713,349,802.5元,支付给上虞鼎通683,359,057.5元。

  5、 签署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修改及解除

  《股份转让协议》于2021年3月14日签署,自转让方和受让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可因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此外,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受让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转让方出现违约责任中第(3)项所述情况;截至2021年4月30日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就标的股份限制承诺豁免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申请过户登记前转让方即严重违约;发生对上市公司产生或经合理预见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且至2021年4月30日该等影响尚未消除;至2021年5月31日标的股份仍未完成过户。

  6、 违约责任

  《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主要为:(1)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2)如果转让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项下义务,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3)转让方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与第三方谈判磋商或签约或拒绝履行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的义务,或者迟延召开股东大会或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逾期达到三十日,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以下三种计算方法中较高金额的赔偿并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a)5亿元;b)受让方提出违约赔偿请求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市值与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差额;c)转让方与第三方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与本协议项下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的差额。

  7、 特别条款

  《股份转让协议》中对受让方提名董事事项约定:转让方同意且应确保其关联方同意,受让方有权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6个月内提名2名以内上市公司董事,转让方及/或其关联方应于收到受让方向转让方要求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的书面通知(“受让方提名董事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20日内由董事会召集或自行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受让方提名的该等董事候选人为上市公司董事。转让方及/或其关联方应采取措施支持受让方提名的所有董事当选,包括在公司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和在股东大会上进行相应投票。并且,鉴于上市公司本届董事任期将在2021年6月内到期,如果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系在上市公司董事换届选举之前当选,则在上市公司换届改选下届董事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转让方及/或其关联方仍应采取措施支持受让方提名的2名以内董事当选,包括在公司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和在股东大会上进行相应投票。

  (二)华通控股、王苗通与王佶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王苗通

  转让方乙:华通控股(与转让方甲方合称“转让方”)

  受让方:王佶

  协议签订时间:2021年3月14日

  协议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1、标的股份及股份转让价款

  1.1本协议所涉转让标的股份为: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世纪华通合计372,627,848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上述拟转让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7,452,556,968股的5%),其中转让方甲向受让方转让16,126,400股(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2%),转让方乙向受让方转让356,501,448股(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8%)。

  1.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7.5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794,708,860元(大写贰拾柒亿玖仟肆佰柒拾万捌仟捌佰陆拾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其中,支付给转让方甲120,948,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零玖拾肆万捌仟元),支付给转让方乙2,673,760,860元(大写贰拾陆亿柒仟叁佰柒拾陆万零捌佰陆拾元)。

  2、转让对价的支付及标的股份的过户

  2.1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

  在本次股份转让先决条件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后的5个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以下简称“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期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的50.02%,即1,398,000,000元(大写拾叁亿玖仟捌佰万元),其中,支付给转让方甲60,501,939元(大写陆仟零伍拾万壹仟玖佰叁拾玖元),支付给转让方乙1,337,498,061元(大写拾叁亿叁仟柒佰肆拾玖万捌仟零陆拾壹元。

  2.2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且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证登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但前提是受让方已获得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的内部审批。

  2.3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尾款

  标的股份过户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尾款(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尾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的49.98%,即1,396,708,860元(大写拾叁亿玖仟陆佰柒拾万捌仟捌佰陆拾元),其中,支付给转让方甲60,446,061元(大写陆仟零肆拾肆万陆仟零陆拾壹元),支付给转让方乙1,336,262,799元(大写壹拾叁亿叁仟陆佰贰拾陆万贰仟柒佰玖拾玖元。

  3、违约责任

  3.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陈述和保证的任何内容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和保证的任何内容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3.2转让方拒绝向受让方履行转让标的股份的义务,或者迟延召开股东大会或迟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逾期达到三十日,受让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所有转让方:退还受让方于本协议解除之日前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如有)。

  4、生效、修改与解除

  4.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于文首所书之日起生效。

  4.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4.3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解除:

  (1)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转让方拒绝向受让方履行转让标的股份的义务,或者迟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逾期达到三十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截至2021年4月30日,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就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豁免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受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

  (4)在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转让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所述转让方陈述和保证、承诺中的任一项情形,或者转让方严重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受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

  (5)在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技术、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且至2021年4月30日该等影响尚未消除,受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

  (6)截至2021年5月30日,未取得中证登就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受让方有权选择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

  5、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五、股份转让方曾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根据2011年7月27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苗通、王一锋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华通控股股权,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王苗通先生及王一锋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世纪华通股份总数的25%。”

  3、2014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华通控股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650万股股份的锁定期延长12个月,即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届满日由2014年7月28日延长至2015年7月28日。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内,华通控股不会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亦不会要求本公司回购股份。若华通控股在锁定期内违反承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所得将全部上缴本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并且,在延长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华通控股不通过股份减持放弃对世纪华通的控制权。”

  4、2015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积极开展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工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遵守《中国证监会18号公告》文件精神的要求,郑重承诺从即日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5、2016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华通控股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具体请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披露的《关于积极开展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因最近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为了维护二级市场的稳定,应中小股东的诉求,华通控股承诺自上述承诺到期后一年内(至2017年1月9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6、 根据2018年2月1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鼎通投资承诺其持有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发行股份自以下两个期间届满较晚之日前不得转让:(1)自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2)在点点开曼及点点北京完成保证期间(即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全部税后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或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补偿、减值补偿义务(如有)之日。

  7、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王苗通、王娟珍及其一致行动人华通控股、鼎通投资、王一锋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其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世纪华通股票。”

  8、 公司控股股东华通控股,实际控制人王苗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娟珍、王一锋鼎通投资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了《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管理稳定性安排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在其任期届满前(注上述承诺人王苗通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6月19日;王一锋担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任期均至2021年6月19日)不主动辞任在上市公司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如担任),不主动放弃或促使一致行动人放弃其拥有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权和/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权利,不以委托投票、协议约定等方式向他人让渡相关股东、董事权利,充分维持上市公司现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的稳定。”

  9、 公司控股股东华通控股、实际控制人王苗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娟珍、王一锋、鼎通投资于2019年1月8日出具的《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管理稳定性安排的补充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如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方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使得其实际控制的世纪华通表决权比例与承诺人合计控制的世纪华通表决权比例差额低于5%时,承诺人将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适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股票等适当方式,积极巩固自身控股地位,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第1条、第3-7条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第2、8、9条承诺的豁免尚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上述承诺事项,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转让双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上虞吉运盛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11,888,948股,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14.92%股份;林芝腾讯将直接持有公司745,255,696股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10.00%股份;王苗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曜瞿如、华通控股及王娟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3,298,946股,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公司8.63%股份。各方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任一股东均不能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单独决定股东大会议案是否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中亦中不存在一票否决权、优先权、放弃表决权等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殊规定。同时,根据华通控股、鼎通投资与林芝腾讯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王苗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促使2名腾讯提名的人士成为公司董事,前述调整完毕后,没有一方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根据王苗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腾讯在各自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说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与上述相关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因此,上市公司将变成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同时,公司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腾讯,未来公司将与腾讯探索在游戏领域的更多合作机会,期望双方发挥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并带动公司业绩增长,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权益变动后,王佶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有利于上市公司聚焦游戏发展战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管理层团队,为公司持续发展贡献动力;亦有助于增加公司目前的实际控制人王苗通先生的现金流,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有效降低其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

  七、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先行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豁免华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做的部分承诺,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林芝腾讯及王佶先生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五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八、备查文件

  1、华通控股、鼎通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2、林芝腾讯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3、王佶先生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华通控股、鼎通投资与林芝腾讯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华通控股、王苗通与王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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