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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7版)

  

  (上接C5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承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或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义务,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或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义务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80%。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继续回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份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份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就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进行投票时,本人将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份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七)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将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刊登书面道歉,并将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如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将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刊登书面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且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得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直至履行完毕增持义务时为止。

  如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刊登书面道歉;并将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相关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如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如本承诺相关内容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或因《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本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可免除前述惩罚,公司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进行调整,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份回购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的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孙建鸣,共同实际控制人孙建鸣、孙凯君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共同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的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且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得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的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同意发行人扣发本人当年奖金、津贴(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一)公司控股股东孙建鸣,共同实际控制人孙建鸣、孙凯君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1、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不因减持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2)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罗曼企业管理、罗景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1、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减持数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减持方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减持价格: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2、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孙建文、孙建康、蔡茵、王晓明、孙凯杰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1、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翔宇、张晨、刘锋、朱冰、何以羚、王琳、项怀飞、王聚、张啸风,原高级管理人员汤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晨的配偶黄文峰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1、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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