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
3.1 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诉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刘锦升案,涉及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6,693,703.78元;
3.2 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诉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刘锦升案,涉及本金金额为人民币8,561,245.01元;
上述案件涉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5,254,948.79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18、2019年度对以上两笔款项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暂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日,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其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12日,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沪0115民初26087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知》(案号:(2021)沪0115民诉前调12608号)。
二、新疆新思诉五家渠、现代特油及刘锦升案((2021)沪0115民初26087号)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新思”)
被告一: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渠”)
被告二: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特油”)
被告三:刘锦升(现代特油法定代表人)
(二)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三)案件事实
2018年起,原告新疆新思与被告一五家渠为开展业务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一”),包括:《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CE-XJXS-2018-007)、《关于各方之间已签署全部协议的更新替代协议书》(合同编号:ACE-YSTZ-2018-0043)、《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CE-XJXS-2018-017)、《原油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CE-XJXS-2018-7-002)、《石油制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CE-XJXS-2018-7-004)。
被告一在原协议一项下履行过程中,未按时向原告履行债务,2020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署《贸易物流应收账款重整协议书》(以下简称“《重整协议》一”),确认:“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原协议一项下五家渠欠新疆新思的债务余额为人民币7,720.451248万元,其中本金5,669.370378万元,利息2,051.08087万元(最终数字按原合同条款计算为准),新疆新思不欠五家渠任何债务。自2020年4月1日起,五家渠未付清的债务继续按原协议一的约定资金占用费利息和违约金(若有)等。”
《重整协议》一对五家渠的还款计划进行了约定,五家渠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新疆新思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新疆新思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新疆新思支付剩余全部未支付的债务及届时已经产生的全部未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若有)及其他应付款项(若有)。
《重整协议》一签署后,五家渠未按还款计划约定还款,仅累计还款1,220万元。
原告认为,五家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原协议一及《重整协议》一,原告有权要求五家渠支付欠款、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等。除此之外,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另外,2020年5月11日,被告二现代特油、被告三刘锦升向新疆新思分别出具两份《担保函》,约定被告二与被告三为为五家渠在《重整协议》一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疆新思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鉴于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
(四)案件请求
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合同货款本金56,693,703.78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2月10日,为17,117,748.44元);
3、本案原告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如有)等由被告一承担;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一承担;
5、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合同欠款、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如有)、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新疆新思诉现代特油、五家渠及刘锦升案((2021)沪0115民诉前调12608号)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三:刘锦升(现代特油法定代表人)
(二)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三)案件事实
2018年起,原告新疆新思与被告一现代特油为开展业务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二”),包括:《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CE-XJXS-2018-009)、《关于各方之间已签署全部协议的更新替代协议书》(合同编号:ACE-YSTZ-2018-0043)、《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CE-XJXS-2018-018)、《原油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CE-XJXS-2018-7-001)、《石油制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CE-XJXS-2018-7-003)。
被告一在原协议二项下履行过程中,未按时向原告足额发货,也未退还多余货款。2020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署《贸易物流应收账款重整协议书》(以下简称“《重整协议》二”),确认:“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原协议二项下现代特油净欠新疆新思的债务余额为人民币856.124501万元,其中本金856.124501万元,新疆新思不欠现代特油任何债务。自2020年4月1日起,现代特油未付清的债务继续按原协议二的约定资金占用费利息和违约金(若有)等。”
《重整协议》二对现代特油的还款计划进行了约定,现代特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新疆新思支付剩余全部未支付的债务及届时已经产生的全部未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若有)及其他应付款项(若有)。但截至起诉之日,现代特油并未按约定还款。
原告认为,现代特油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原协议二及《重整协议》二,原告有权要求现代特油支付欠款、资金占用利息等。除此之外,现代特油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另外,2020年5月11日,被告二五家渠、被告三刘锦升向新疆新思分别出具两份《担保函》,约定被告二与被告三为被告一在《重整协议》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疆新思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鉴于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合同货款8,561,245.01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10日,为1,329,924.91元);
3、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如有)等由被告一承担;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一承担;
5、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合同货款、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如有)、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案件情况,并综合考虑业务对方和担保方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18、2019年度对以上两笔款项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目前减值准备金余额为5,340.94万元,暂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新疆新思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1-020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侬道”)持有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2%。本次江苏侬道解除质押的股份数为3,9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8.82%,占公司总股本2.95%。
本次解除质押后,江苏侬道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为0股。
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股东江苏侬道关于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江苏侬道将原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3,9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江苏侬道将根据资金需求确定后续是否继续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江苏侬道将根据后续股份质押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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