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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铝有限”)为全资孙公司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碳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3亿元人民币授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兵团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石河子兵团支行”)1.5亿元人民币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为全资孙公司阿拉尔市南疆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疆碳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阿拉尔兵团分行”)1亿元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主体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已经天铝有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无须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98616427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细华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9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66号

  经营范围:碳素及碳素制品、炉料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装卸及搬运服务,电解铝、氧化铝及其它有色金属与黑色金属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铝有限持有盈达碳素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盈达碳素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二)名称:阿拉尔市南疆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8Y8A5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庆云

  注册资本:叁亿贰仟柒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月23日

  住所:新疆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1层14室

  经营范围:碳素及碳素制品、炉料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装卸及搬运服务,电解铝、氧化铝及其它有色金属与黑色金属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铝有限持有南疆碳素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南疆碳素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天铝有限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担保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00)。

  3、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二)天铝有限与农行石河子兵团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0,000.00)。

  3、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人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天铝有限与农行阿拉尔兵团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人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104.6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备考报表净资产的83.46%,其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4.6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备考报表净资产的83.46%;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86.8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备考报表净资产的69.25%。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五、备查文件

  1、天铝有限董事会决议;

  2、天铝有限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天铝有限与农行石河子兵团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天铝有限与农行阿拉尔兵团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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