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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8版)

  (上接C8版)

  (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位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德清西力、德清聚源的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周小蕾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朱永丰作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杨兴作为公司职工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胡余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但可以累积使用。

  (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位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陈龙作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徐新如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杨培勇作为公司监事,虞建平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位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5、朱信洪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但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位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杭州瑞投、临海实业、通元优科、金浦创新消费基金、金浦产业投资基金、上海慧渊、舒建华的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宋毅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承诺

  (1)本人既不属于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进而持续的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2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40%。

  (3)本人承诺:若存在以下情形,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规定中本人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人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8)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2、德清西力的承诺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若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规定中发生对于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情形的,本企业将依照相关规定履行限制减持义务,暂停/终止减持行为。

  3、德清聚源的承诺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若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规定中发生对于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情形的,本企业将依照相关规定履行限制减持义务,暂停/终止减持行为。

  4、周小蕾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本人承诺,若存在以下情形,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规定中本人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

  (3)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人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5、朱永丰作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杨兴作为公司职工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胡余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陈龙作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徐新如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杨培勇作为公司监事,虞建平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本人承诺,若存在以下情形,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规定中本人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

  (3)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6、朱信洪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本人所持发行人至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但可以累积使用。

  (3)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4)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7、杭州瑞投、临海实业、上海慧渊、舒建华的承诺

  (1)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8、通元优科、金浦创新消费基金、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的承诺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发行人已届满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发行人已届满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3)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发行人已届满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发行人已届满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1)稳定股价的条件和措施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体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票价格:

  1)股东增持股份:宋毅然、德清西力和德清聚源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宋毅然、德清西力和德清聚源应在开始增持公司股份前向公司送达增持股份通知书,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宋毅然、德清西力和德清聚源应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比例,但双方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应不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的30%或最近年度双方自公司收取的现金分红总额,具体金额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若宋毅然、德清西力和德清聚源未能就资金承担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则宋毅然应独自承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费用。宋毅然、德清西力和德清聚源增持公司股份开始实施之日至实施完毕之日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宋毅然、德清西力和德清聚源有权中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

  2)除宋毅然之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宋毅然、德清西力和德清聚源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仍未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届时在任的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宋毅然、德清西力和德清聚源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5+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股份通知书,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届时在任的其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含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开始实施之日至实施完毕之日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其有权中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

  3)公司回购股份:若宋毅然、德清西力、德清聚源、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次分别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仍未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应于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方案,该方案内容应包含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之日至实施完毕之日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有权依法中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2)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应以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为上限。相关责任主体在根据本预案规定依次实施完毕单轮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6个月内,其应履行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相关责任主体在根据本预案规定依次实施完毕单轮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6个月届满后,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根据本预案规定依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经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协商,且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相关责任主体有权不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顺序及措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此种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的某一责任主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具体方案履行完毕稳定股价义务的,则视为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实施完毕单轮稳定股价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稳定股价义务的解除及再次履行按前款规定执行。

  (3)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1)若宋毅然、德清西力和德清聚源未能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份金额相等的应付宋毅然、德清西力和德清聚源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前述扣留资金归公司所有。

  2)若公司除宋毅然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该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前述扣留资金归公司所有。

  3)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发生变更,则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根据本预案履行稳定股价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其任职之前签署与本预案有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毅然,德清西力、德清聚源,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周小蕾、陈龙、朱永丰、夏祺洁、王小东、虞建平、胡余生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本企业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本企业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独立董事陈波、陈奥和龚启辉的承诺

  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之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下列步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公司将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毅然的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下列步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除宋毅然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周小蕾、陈龙、朱永丰、王小东、夏祺洁、陈奥、陈波、龚启辉、徐新如、胡全胜、陈波(通元资本)、杨兴、杨培勇、虞建平、胡余生的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下列步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保荐机构的承诺

  国金证券作为西力科技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为西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审计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7、评估机构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在西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6〕216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验资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的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拟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毅然的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后股本规模由11,250万股,增至15,000万股,股本规模增加。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到位后,投入到募投项目的建设,但由于募投项目从投入到产出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距产生效益尚需运行一段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效益。因此,预计发行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

  鉴于前述影响,公司拟通过增强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有效控制运营成本、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机制等措施,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提高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

  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自成立以来,公司在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电能计量箱等的开发上获得多项国家专利,公司计划通过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产品功能、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不断提高公司产品智能化及技术先进性,从而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2)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有效控制运营成本

  公司将提高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其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确保募投项目及早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对《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并进行合理性分析。同时,公司将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毅然的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除宋毅然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小蕾、陈龙、朱永丰、王小东、夏祺洁、陈奥、陈波、龚启辉、虞建平、胡余生的承诺

  1)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发行人制定了《公司上市后分红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1)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且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3)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及其他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支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另外,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详见本节之“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之“(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2、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完善,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分红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分红回报,公司承诺将积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划规定的分红政策,并在后续发展中不断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八、关于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针对发行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及时、充分地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针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本企业将接受或履行以下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地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未履行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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