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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31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查,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5,000万元及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尚未开庭,本次再审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21年3月8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院民申1682号)。因再审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被申请人中珠医疗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浙银广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商银行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再审申请的基本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

  3、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21号

  4、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查,尚未开庭。

  二、本次再审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主要事实与理由

  因公司与浙商银行、浙银广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16日,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2018年4月20日中珠医疗向被告浙商银行出具的《承诺函》无效;

  2、判令被告浙商银行、浙商银行广州分行立即解除对中珠医疗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的限制,并向中珠医疗返还存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741,666.67元(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浙商银行、浙商银行广州分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中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初469号),判决驳回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27日,广东高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2769号),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

  2、确认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无效。

  3、驳回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508元,由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754元,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508元,由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754元,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754元。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47,754元由广东高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中珠医疗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号)、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中珠医疗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中珠医疗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号)、2019年6月20日披露的《中珠医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号)、2019年8月3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10月3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中珠医疗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中珠医疗2019年年度报告》。

  (二)再审申请人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人浙商银行因与被申请人中珠医疗,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银广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高院(2019)粤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改判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尚未开庭,本次再审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再审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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