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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现将该预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52,234,001.26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520,357,638.96元,减去2020年已分配的现金红利76,075,776.00元以及2020年度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6,826,656.60元,2020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79,689,207.62元。

  公司拟以当前总股本200,827,73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转增7股。预计转增股本140,579,41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41,407,153股。

  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母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同时,考虑到公司41000吨/年纤维素醚项目正处于快速建设期,尚有大量建设资金需要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入,并且,公司植物胶囊项目、植物蛋白人造肉项目等下游产业链项目,正按计划稳步推进,需做好相应资金储备。因此公司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派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计入以后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的短缺。

  若在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并按照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以上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同意该预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考虑到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营发展需要,不进行现金分红有利于保证公司各项投资及发展计划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1、本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该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

  2、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1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历年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和内控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由于双方合作良好,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承办公司2021年的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服务费用拟定为55万元/年,差旅费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2013年4月,经财政部批准,由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总部有关业务部及其烟台分所,山东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济宁分所、济南分所转制设立的。设立时名称为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6月更名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改制前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最早前身为山东会计师事务所,隶属于山东省财政厅,成立于1987年12月。1993年8月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4、注册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七楼。

  5、业务资质:1993年8月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19年获得德国注册会计师公会(WPK)核发的《第三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证书》。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7、投资者保护能力: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8、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国际会计网络HLB国际(浩信国际)的成员所。

  (二)人员信息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末合伙人数量为36位,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为27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6人,首席合伙人为王晖先生。拟签字会计师为:罗炳勤先生和陈涛先生,从业经历见后。

  (三)业务信息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0487.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7825.67万元,证券业务收入9207.05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41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综合业等,审计收费共计5650万元。

  (四)执业信息

  1、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任项目合伙人罗炳勤先生、质量控制负责人左伟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涛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1)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罗炳勤先生从业经历

  罗炳勤先生,1998年5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7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2份。

  (2)拟任质量控制复核人左伟先生从业经历

  左伟先生,199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和信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2份。

  (3)拟任签字会计师陈涛先生从业经历

  陈涛先生,2014年11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五)诚信记录

  1、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没有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2、项目合伙人罗炳勤先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涛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左伟先生近三年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通过对《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其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所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资质。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2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关联方HEAD Solutions S.A.(以下简称“赫达西班牙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累计为3,125万元,去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72.36万元(赫达西班牙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注册成立);与关联方山东赫达(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赫达美国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累计为12,930万元,去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7,065.80万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赫达西班牙公司、赫达美国公司均系公司的参股公司,故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赫达西班牙公司的基本情况

  HEAD Solutions S.A. (山东赫达(西班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在西班牙卡斯特利翁市设立,由公司与MERCADOS Y COMERCIOS ASIATICOS , SL(以下简称M&C)共同出资,赫达西班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欧元,公司与M&C各持股50%。

  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欧洲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8,088,598.13元,净资产为6,890,746.50元;2020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129,066.08元,净利润 - 1,134,253.50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赫达美国公司的基本情况

  SD HEAD USA, LLC(山东赫达(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在美国设立,由公司与Michael Chen共同出资,赫达美国公司注册资本2,000,000美元,公司拥有赫达美国公司40%的股权。

  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美国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7,400,475.84元,净资产为19,014,909.25元;2020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106,577,249.22元,净利润6,331,146.35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赫达西班牙公司为公司持股50%的联营企业,赫达美国公司为公司持股40%的联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因公司向其销售产品,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资信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赫达西班牙公司、赫达美国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程序合法,按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均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向上述关联方销售产品能够保证公司良好的销售渠道,公司与各方的既往业务合作情况良好,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故上述关联交易仍将继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2)赫达西班牙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注册成立,受疫情影响,尚未全面开展运营,因此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较大。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符合市场行为与经营实际,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3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该等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生产建设的情况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余额不超过1亿元,实际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将根据公司资金实际情况增减。

  3、投资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风险较低,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手段。

  4、投资期限

  本次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5、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7、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2、通过进行适度适时的低风险的理财,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1、投资风险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管理层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具体实施部门要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审计部对公司短期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情况。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六、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行为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4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将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21年度需开展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出口业务所占比重为50%以上,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公司在具体操作上,以远期结汇汇率为基础向客户报价,同时根据外币回款预测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合约,从而锁定公司的汇率风险。

  一、2021年度预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

  

  二、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目前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通过远期结汇操作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

  三、远期结售汇品种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即美元和欧元,开展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一致,且金额与预测回款金额相匹配的远期结汇业务。

  四、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2021年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可能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业务期间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五、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完全依据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配比进行交易。

  远期结售汇操作可以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远期结售汇操作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汇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营销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营销中心会采用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2、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专门的内控制度,对远期结售汇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制度,公司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为出口货款购买了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4、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同意公司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5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3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川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赫达”)及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尔希公司”)进行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概况

  为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加快各子公司项目建设进程,解决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为福川公司、淄博赫达及赫尔希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保证限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在实际担保发生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授权额度内予以确认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09年09月18日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汾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毕耜新

  注册资本:788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二)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20年1月17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军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系列产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药用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副产品工业盐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2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成曦

  注册资本:9,75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纤维素植物胶囊、空心胶囊生产、销售;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制药机械、模具及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

  3.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随着淄博赫达、福川公司、赫尔希公司的规模日益扩大,以及赫尔希公司与淄博赫达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为满足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要求,其需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为保证各子公司顺利完成计划经营指标,补充其经营流动资金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支持业务快速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完善,本项担保风险较小,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拟为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66.48%。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系为子公司赫尔希公司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6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变更事项的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7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3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并于2018年5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8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6、2019年3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9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①《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2万股,回购价格5.79元/股。

  ②《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8、2019年6月26日,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9.08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978%。

  9、2019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5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7,840股,回购价格5.79元/股。

  10、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4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7,520股,回购价格5.79元/股,回购金额622,540.80元。

  11、202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1名激励对象共获授20,000股限制性股票,但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2018年度权益分派及2019年度权益分派,且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60%已解除限售,此次回购数量由8,000股调整为15,360股。

  3、回购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2018年度权益分派及2019年度权益分派,故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1.36元/股调整为5.39元/股。

  4、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为82,790.40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0,827,737股减少至200,812,37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1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1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因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60%解除限售,故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5.39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00股调整为15,360股,回购金额82,790.40元。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六、监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因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60%解除限售,故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5.39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00股调整为15,360股,回购金额82,790.40元。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股票注销、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8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参股子公司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3月16日,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特加(上海)”、“标的公司”)系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0%股权。公司近期获悉,米特加(上海)控股股东高起先生拟将其持有的米特加(上海)1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张晓敏女士。根据《公司法》、《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标的股权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为加快植物蛋白人造肉产品研发及投放市场速度,推动米特加(上海)快速发展,助力公司食品级纤维素醚在食品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同意放弃上述标的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米特加(上海)的股权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高起

  2、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号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张晓敏

  2、住所:江苏省昆山市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5号1幢1层JT3997室

  3.法定代表人:高起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伍仟万元人民币整)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0日

  7.营业期限:2020年12月10日-2050年12月9日

  8.经营范围:食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四、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米特加(上海)的股权情况

  单位:万元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说明

  受让方张晓敏女士,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系植物肉团标主要制定人员,专业从事肉制品及肉类替代品研究近二十年,在人造肉、重组肉、水晶肴肉、复配新型保鲜剂、火腿肠褪色控制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经验,先后为国内外二十余家知名食品企业成功开发出植物肉系列产品。

  经综合考虑,公司认为引入张晓敏女士作为米特加(上海)的重要股东,能够加快米特加(上海)植物蛋白人造肉产品开发及投放市场速度,推动米特加(上海)快速发展,助力公司食品级纤维素醚在食品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同意放弃上述标的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放弃米特加(上海)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公司在参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投资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20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R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赫尔希公司植物胶囊系列产品新增产能快速释放,销量随之增长,规模效益显现;同时,纤维素醚系列产品深入挖潜、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综合毛利率持续提升,最终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幅90%-110%。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21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报告已于2021年03月17日公布,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能进一步了解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1年03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17:00在同花顺网上路演互动平台举行2020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同花顺路演平台(https://board.10jqka.com.cn/ir)或者同花顺App端入口(同花顺app首页—更多—特色服务—路演平台)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毕于东先生、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财务总监崔玲女士,独立董事梁仕念先生,保荐代表人潘青林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1]第20301号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公司公告等途径对涉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以及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履行的程序

  1.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18年4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洪武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拟在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 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 2018年5月19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 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已为上述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 2018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9. 2019年3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因公司实施了2017年权益分派,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年4月3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2019年6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因公司已实施了2017年度和2018年度权益分派,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了调整。根据《激励计划》,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就上述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

  11. 2019年8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因公司期间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权益分派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达成解除限售,对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年9月5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未完成,该次股东大会对两次激励股权回购注销事宜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 2020年4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因期间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权益分派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达成解除限售,对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下转D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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