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诉与反诉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诉1.1亿元,反诉2754.6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与新乡市盛世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物业”)、新乡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商集团(新乡)新生活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广场”)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赔偿违约金及各项损失等共计1.1亿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新乡中院于2021年2月7日向新生活广场发送《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1)豫07民初06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21-003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年3月15日,新生活广场收到新乡中院送达的《反诉状》,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同泰物业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欠付的租金(暂计至2021年第一季度为7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为29.6902万元);2、如反诉被告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支付租金至法院确定合同解除之日(暂计至2021年第一季度为725万元);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为29.6902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事实和理由如下:1、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并不因反诉被告的单方通知而解除,应继续履行;2、反诉被告延迟支付租金,应支付拖欠租金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如反诉被告无法履行合同,法院即使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反诉被告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发生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 报备文件
(一)《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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