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01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3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3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春光、杨赫、姜滨、聂全新、李修勇、徐汉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2021-002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春光、杨赫、姜滨、聂全新、李修勇、徐汉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2021-003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春光、杨赫、姜滨、聂全新、李修勇、徐汉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2021-004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春光、杨赫、姜滨、聂全新、李修勇、徐汉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2021-005号公告。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赫董事为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选举杨赫董事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2021-006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0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简介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2021年,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夏中色金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中色金航钛业有限公司、宁夏盈氟金和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涉及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预计2021年度总金额为11,100万元(不含税),2020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1,330万元(不含税),2020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7,879.16万元(不含税)。
上述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经2021年3月16日公司第八届五次董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春光、杨赫、姜滨、聂全新、李修勇、徐汉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此项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三) 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叁亿元整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等。
2、2020年末母公司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221,018.67万元,净资产-58,497.02万元,营业总收入52,982.90万元,净利润6,853.34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因持有公司201,916,80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由于本公司由控股股东部分改制上市而来,辅助生产部分均留在母体,故水电汽、机加、电修、土地租赁等交易必然形成关联交易。本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水电汽、化工材料、综合服务及土地租赁等;本公司也向控股股东收取加工费和分析检测费用,均以市场定价原则进行收取。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履约风险较小。
(二)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焦红忠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贰万柒仟元整
经营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主营:稀有金属冶炼、加工及销售
兼营:铍及铍合金制品、分析检测服务
2、2020年末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141,338.22万元,净资产57,640.49万元,营业总收入42,707.72万元,净利润15,902.45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与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拥有国际先进的冷热等静压进口设备、材料微观组织检测设备等,本公司冶炼加工过程中部分产品分析检测需西材院外协,与其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可以减少公司检验费用。以上均属正常和必要的交易业务。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焦红忠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钽、铌、铍、钛、镁、铜有色金属材料的生产、加工、开发、科研与销售,电子浆料、有色金属新材料的生产、销售;TIO粉体及靶材、ATO粉体及靶材、氧化物靶材的研发、生产、销售。
2、2020年末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37,280.41万元,净资产-13,091.69万元,营业总收入74,853.89万元,净利润-8,987.58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与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公司与中色新材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出口代理、产品分析检测、加工等;公司向其购买气体、热水,接受修理加工等。以上均属于以市场原则定价的企业内部日常的关联交易往来。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履约风险较小。
(四)宁夏中色金航钛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业务范围:钛及钛合金铸锭、管棒丝材、型材的研发、生产、销售;铍铜铸锭、板带材的研发、生产、销售。
2、2020年末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21,716.31万元,净资产6,906.27万元,营业总收入12,044.38万元,净利润-2,082.58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宁夏中色金航钛业有限公司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本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有高低温锻造等加工,需要在宁夏中色金航钛业有限公司进行,宁夏中色金航钛业有限公司的锭材加工需要在本公司进行,双方按照市场价格结算。本公司向金航钛业收取产品分析检测费、出口产品代理费,以上均按市场原则进行结算。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五)宁夏中色金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欣盛路
法定代表人:米玺学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业务范围: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2、2020年末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15,403.65万元,净资产9,261.74万元,营业总收入8,356.82万元,净利润-1,835.16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宁夏中色金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本公司为宁夏中色金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其产品的分析检测和产品出口代理服务,服务费用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六)宁夏盈氟金和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年益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整
经营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氟化铝、冰晶石、氟化膏的生产、销售;氢氧化铝、铝材、萤石的销售***
2、2020年末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6,394.27万元,净资产 33,104.52万元,营业总收入 44,785.37万元,净利润 103.79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宁夏盈氟金和科技有限公司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五)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该公司生产的氢氟酸产品满足我方的使用要求,运距优势明显,为我方氢氟酸合格供应商之一。以上均属正常的交易业务,均以市场定价原则进行。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本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水电汽产品的交易价格为市场价格。
2、综合服务:原则上仍执行原本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签协议。
3、本公司与其他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定价政策,原则上均按照当时市场情况由双方每年签订一个总的框架协议,如果交易条件和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将另行协商重新确定交易标的、价格、额度等内容。其中,本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仍执行上一年度交易框架性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主营业务或辅助生产所需的正常交易内容,包括原料、材料、水电汽、综合服务、土地租赁和产品销售等,其中,购买关联方的原料交易可以解决公司的部分原料来源;购买关联方的水电汽及支付有关劳务、服务等费用,可以使本公司减少重复投资,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是提高经营业绩的需要和相关任务完成的需要,是本公司整个销售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总额比例不高,对本公司的利润影响不是很大,不会造成本公司对关联方销售的依赖性。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先生、张文君先生、陈曦先生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将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六、备查文件
1、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协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0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充分利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平台,拓展融资渠道,降低公司的资金运营成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贰年,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综合授信服务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二)关联关系说明
由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春光、杨赫、姜滨、聂全新、李修勇、徐汉洲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耀宇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住所:湖北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徐东大街6号汇通天地A塔栋/单元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0592862E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88H242010001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8日
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有色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业务资质齐备,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处于良好状态,相关交易可正常履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99亿元,存放同业款项23.02亿元;2020年实现利息收入2.7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8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0.84亿元。
资产总额915,674.68万元,净资产313,968.83万元,营业总收入27,291.06万元,净利润8,366.54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结算、结售汇、综合授信服务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冶金路119号
乙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徐东大街6号汇通天地A塔栋/单元14层
(二)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在24时内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销。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4)乙方为甲方提供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实时查询和统计功能。
3. 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对外担保、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保函等。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应等于或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贷款的利率,并等于或低于甲方同期在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 结售汇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即期结售汇服务,可开展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等币种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即期结售汇业务点差,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汇价与乙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平盘汇价的点差应等于或优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等金额同类业务的汇价点差,同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汇价应等于或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等金额同类业务所公布的汇率牌价。
5.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具体服务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另行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50亿元。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信贷业务最高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其他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4项“其他金融服务”的约定来执行。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 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反馈。
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
2)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集团其他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3) 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
(4)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5)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6)乙方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7)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3)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续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3.乙方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4.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
4)修改事项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须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五)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各自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为贰年。经双方同意并符合有关法律及适用的相关上市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到期可续签。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情况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的控制风险。财务公司及其业务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关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与公司进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协议的执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发生贷款 0亿元,贷款余额为0亿元,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利息合计为0万元。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 7,364.08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协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关于与有
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议内容合规合法、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不会对公司2021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前已将该事项提交我们事前审核,且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0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预计 2021年度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2.5亿元、贷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 3 亿元。
2、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关联董事李春光、杨赫、姜滨、聂全新、李修勇、徐汉洲先生均依法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二) 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存贷款业务:
存款业务:2020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金额最高为0.8亿元。公司预计 2021年在财务公司进行存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2.5亿元。
贷款业务:2020年,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贷款业务。公司预计 2021 年在财务公司进行贷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 3 亿元。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耀宇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住所:湖北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徐东大街6号汇通天地A塔栋/单元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0592862E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88H242010001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8日
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有色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业务资质齐备,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处于良好状态,相关交易可正常履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99亿元,存放同业款项23.02亿元;2020年实现利息收入2.7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8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0.84亿元。
资产总额915,674.68万元,净资产313,968.83万元,营业总收入27,291.06万元,净利润8,366.54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公司接受由财务公司提供的以下金融服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结售汇服务;其他金融服务。
(二)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贷款的利率应等于或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贷款的利率,并等于或低于公司同期在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其他金融服务收费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财务公司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发生贷款 0亿元,贷款余额为0亿元,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利息合计为0万元。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 7,364.08 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司2021年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预计 2021 年发生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预计 2021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0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在公司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由于自身缺乏相关人才与建设管理经验,不能满足公司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色东方”或“控股股东”)拥有一支能力水平较高的信息系统规划、开发和运维队伍,具有完善成套的信息管理机制,本着方便、快速和成本低廉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物理整合各类信息化资源,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该专业已经具备的优势,为公司提供专门的信息服务支持,由控股股东统一管理信息化资产,实现互惠互利、利益共享。
公司拟同意将信息化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接受委托后依法经营管理。控股股东无偿有效使用委托资产,公司无偿享有控股股东提供的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各项服务。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信息化管理专业的优势,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关服务器的软硬件资源,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委托期限从2021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止。
2、关联方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以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李春光、杨赫、姜滨、聂全新、李修勇、徐汉洲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
2、 控股股东(母公司)的财务数据(经审计):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21,018.67万元,净资产-58,497.02万元,营业总收入52,982.90万元,净利润6,853.34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因持有本公司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委托经营的资产是公司在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为421.52万元,其中IBM服务器—ERP(账面原值为228.26万元)、IBM服务器—办公自动化软件(账面原值为47.17万元)、IBM服务器—ORACLE数据库软件(账面原值为41.60万元)以及其它设备104.49万元。现已计提折旧累计为400.49万元,资产净值为21.03万元。
四、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双方
委托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从2021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止。
3、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受其约束;
(2)委托方承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委托方未在委托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在本协议的委托期限内,将不在委托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3)委托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委托资产处于良好的可适用状态;
(4)委托方承诺并保证,不干预受托方对委托资产的正常使用,不干预受托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5)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利用其人才优势向委托方提供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信息系统开发、升级与维护,以及信息化硬件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4、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受其约束;
(2)受托方承诺,不利用委托资产进行非法活动;
(3)受托方负责维护、检修、保养委托资产,资产增值部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可对委托资产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4)受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委托资产的性质使用委托资产受到损耗的,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方有义务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委托方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信息系统开发、升级与维护,以及信息化硬件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等服务。受托方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
(二)协议的定价政策
鉴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托方无偿有效使用委托资产;委托方无偿享有受托方提供的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各项服务。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信息化管理专业的优势,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关服务器的软硬件资源,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实现互惠互利、利益共享。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价格公允,交易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均无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2021年2月28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859.42万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目的: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信息化管理专业的优势,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关服务器的软硬件资源,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实现互惠互利、利益共享。
2、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色东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2、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0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年3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3月1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上述议案均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表决。
三、 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帐户卡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3月30日-2021年3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3、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公司证券部
4、联系办法:
联系人:秦宏武、党丽萍
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邮编:753000
五、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2
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4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11: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
1、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3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先生、张文君先生、陈曦先生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将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协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关于与有
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议内容合规合法、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不会对公司2021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前已将该事项提交我们事前审核,且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司2021年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预计 2021 年发生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预计 2021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目的: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信息化管理专业的优势,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关服务器的软硬件资源,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实现互惠互利、利益共享。
2、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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