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1—007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因本次公告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8203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飞晟”)
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
被告:洛阳均盈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均盈”)
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素资本”)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
第三人:四川金顶
原告前海飞晟与被告朴素至纯、洛阳均盈、朴素资本、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第三人四川金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本次诉讼涉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22日,四川金顶发布《四川金顶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朴素至纯与洛阳均盈于2020年12月21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朴素至纯将其持有的四川金顶流通股共计71553484股表决权全部无条件、独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洛阳均盈,洛阳均盈成为四川金顶的控股股东,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成为四川金顶的实际控制人。
原告作为朴素至纯的合伙人对于上述变动完全不知情,朴素至纯签署上述协议前未履行召开合伙人会议等全部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未取得合伙人会议决议等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擅自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导致权益发生重大变动,所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朴素至纯与洛阳均盈于2020年12月2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无效。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对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对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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