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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上接C3版)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应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及以股票股利形式分配的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由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大会通过。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8、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的,按照届时公司章程的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二)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截至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十、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行业增速放缓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梯部件及电梯金属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售受电梯整梯市场需求的影响较大,而电梯整梯市场的短期需求与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有较大的关联性。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的增长直接受益于电梯行业的发展。然而,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及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国内电梯行业增速放缓。尽管从中长期看,我国城镇化率逐步提高、老龄人口持续增加、保障房建设持续推进、旧电梯更新改造迎来爆发期等推动行业发展有利因素依然存在,但短期内受宏观经济影响,电梯行业增速可能进一步放缓,并会传导至公司所在的上游电梯部件行业。

  (二)市场、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我国电梯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奥的斯、迅达、通力、蒂森、日立、三菱等外资品牌占据了国内市场约70%的份额。依靠先进的技术研发和精益化生产制造实力,公司在扶梯和直梯制造领域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同全球领先的电梯主机厂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包括奥的斯、迅达、通力、蒂森克虏伯和日立等世界知名电梯品牌。受下游电梯行业集中度较高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27%、81.85%、83.70%和83.23%。如果主要客户采购计划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引起公司收入和利润的波动。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主要为不锈钢、碳钢、结构件和包装材料等,直接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较高,原材料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产品成本及毛利率。受供求变动和宏观经济波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未来钢材等原材料的价格波动不可避免。

  不锈钢、碳钢、结构件和包装材料供给充足,但未来价格受多方面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无法及时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向下游转移,或未能在原材料价格下行的过程中做好存货管理,公司的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将面临一定的压力。

  (四)产品价格或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4年以来,受宏观经济放缓及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电梯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此外,2016年以来我国实施的供给侧改革,对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下滑。在此背景下,若公司不能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式消化整梯厂商的降价压力和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压力,则面临产品价格或毛利率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五)净资产收益率短期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9.84%、30.13%、20.85%和8.76%。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公司净资产将较发行前大幅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利用银行借款及自有资金进行前期投入。但因募投项目投入建设至达产达效需要一段时间,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可能。

  (六)不可抗力风险

  若发生台风、火灾、洪水、地震、战争、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害,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2020年初,全国多地相继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已根据相关要求采取了积极应对措施,并复工复产。目前,本次疫情尚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目前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朗,若疫情进一步持续或加剧,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业绩下滑。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21)00065号”《审阅报告》。

  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4,921.04万元,同比增长15.70%。2020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694.79万元和14,278.86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8.46%和29.56%。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十二、2021年1季度业绩预告

  2020年初,全国多地相继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已根据相关要求采取了积极应对措施,但复工仍较往年有所延迟,一定程度上拉低了2020年1季度业绩。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宏观经济保持良好复苏势头。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1年1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31,061.17万元至33,826.76万元,同比变动约39.85%至52.3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983.44万元至1,099.61万元,同比变动约32.30%至47.9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849.71万元至964.16万元,同比变动约18.65%至34.63%。

  前述2021年1季度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8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20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3月22日

  (三)股票简称:同力日升

  (四)股票代码:6052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8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2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20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Jiangsu Tongli Risheng Machinery Co., Ltd.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32411082

  (四)注册资本:12,600万元

  (五)法定代表人:李国平

  (六)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七)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8年8月31日

  (八)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六纬路

  (九)邮政编码:212300

  (十)联系电话:0511-85769801

  (十一)传真号码:0511-85769872

  (十二)公司网址:http://www.jstljx.com

  (十三)电子信箱:zqb@jstljx.com

  (十四)经营范围:生产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机械配件、电梯配件、扶梯配件、交通轨道配件,上述产品的设计、研发和信息技术服务;货物的仓储、包装;物流信息、物流业务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十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A、丹阳日升、丹阳合力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丹阳日升、丹阳合力出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2)持债情况

  截止本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李国平、李腊琴夫妇,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以下合称“李国平家族”)。李国平与李腊琴为夫妻关系,李铮、李静分别为李国平、李腊琴夫妇之子女。

  李国平家族四人之间这种基于血缘的紧密亲属关系,是其作为家族成员可以对发行人实施共同控制的前提。李国平家族作出与发行人相关的重大决策前均会进行内部讨论并协商确定最终的决定,李国平家族在报告期内共同支配发行人的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李国平家族共同行使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李国平家族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形在报告期内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李国平持有公司45.09%股权,李腊琴持有公司32.38%股权,李铮、李静分别持有公司4.57%股权。同时,李国平、李腊琴分别持有丹阳日升99.00%、1.00%股权,李国平持有丹阳合力13.75%的出资份额并任丹阳合力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2017年12月15日,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丹阳日升及丹阳合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报告期内各方均保持一致行动且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各方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均进行充分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作出相关决定;在行使有关股东权利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监高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均保持一致。

  主要条款如下:

  ①自本协议生效后,各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度文件规定行使其直接和/或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下称“股东权利”)前,包括根据公司届时有效的及其后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制度文件所享有的任何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等须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事项进行提案或表决前,各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行使股东权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②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各方应先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不损害股东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市场化管理的前提下,各方应按照甲方(李国平)的意向进行表决并行使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

  ③本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且只要各方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协议应无限制地持续有效。在有效期内,本协议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丹阳日升及丹阳合力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合计控制发行人95.24%表决权,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根据2019年3月颁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李铮、李静于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12月21日期间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达到了5%,尽管后续因丹阳合力、宜安投资、曦华投资及孟林华的增资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降低,但其持股比例仍接近5%。除此之外,李静一直担任发行人采购部部长,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同力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后,李铮担任发行人董事。因此,将李铮、李静与李国平夫妇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推定要求。

  在报告期内,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李国平先生,196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2月至1985年5月,任丹阳市导墅橡筋线厂操作工、现金出纳会计;1985年6月至1995年10月,任丹阳市导墅申阳电梯装潢厂销售员、销售科长;1995年11月至2001年5月,任丹阳市导墅申阳电梯装潢厂销售经理、副厂长;2001年6月至2019年7月,任丹阳日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丹阳日升执行董事;2003年9月至2018年7月,任同力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1月至今,任鹤山协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6月至今,任江苏创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11月至今,任江苏华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12月至今,任重庆华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8月至今,任同力日升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4月至今,任同臻科技董事长。

  李腊琴女士,1965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3年9月至1986年1月,任丹阳市导墅镇铜网厂职员;1986年2月至1990年2月,自由职业;1990年3月至1998年1月,任丹阳市导墅申阳电梯装潢厂职员;1998年2月至2001年5月,自由职业;2001年6月至2003年8月,任丹阳日升职员;2003年9月至今,任同力有限及同力日升行政人事部任主管。

  李铮先生,199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任同力有限市场部杭州客户服务经理;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同力有限市场部北方客户服务经理;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任同力有限成本核算主管;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任同力有限采购部主管;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任同力有限制造部一车间主任;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任同力有限驱动总成车间主任;2018年8月至今,任同力日升董事、重庆华创经理助理。2019年4月至今,任同臻科技董事。

  李静女士,1986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任同力有限采购部采购员;2012年5月至2015年6月,任江苏华力采购部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同力有限及同力日升采购部部长。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50,025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2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0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3,336.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25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4,120.57万元(不含税)。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1】00025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98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9,215.43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46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6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衡审字【2020】02605号审计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附录,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21】00065审阅报告,相关会计数据详见招股意向书附录,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初,全国多地相继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已根据相关要求采取了积极应对措施,但复工仍较往年有所延迟,一定程度上拉低了2020年1季度业绩。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宏观经济保持良好复苏势头。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1年1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31,061.17万元至33,826.76万元,同比变动约39.85%至52.3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983.44万元至1,099.61万元,同比变动约32.30%至47.9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849.71万元至964.16万元,同比变动约18.65%至34.63%。上述2021年1季度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结构稳定,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丹阳支行、中国银行丹阳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丹阳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镇江丹阳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本公司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为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锴、樊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八、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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