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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因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2021)京0101民初4908号),并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前述案件后,公司拟增加诉讼请求项及金额,增加后诉讼请求金额超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2021)京02民初 173号)。同日,签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问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编号:(2021)京0101民初 4908号)公司撤诉,该案件已结案。

  现将(案件编号:(2021)京02民初173号)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优选资本”)

  第三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卓越公司”)

  (二)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9,71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5,259.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40,736,113.4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声誉损失200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62,446,113.40元。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加加食品对杨振、肖赛平、卓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起诉讼后,优选资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18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保全裁定,裁定冻结加加食品财产(限额人民币27,805万元),截止2019年12月25日实际冻结金额15,259.32万元。

  2020年6月11日,优选资本与卓越公司、杨振、肖赛平签订《和解协议》,

  该协议第1.3款约定:“甲方(优选资本)承诺,在收到首笔清偿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款所述由加加食品签署或出具的前述文件原件退回给加加食品,加加食品因债权文件项下债务而与甲方签署及/或向甲方出具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函及/或与债权文件相关的其它任何法律文件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均予解除,加加食品对甲方不再负任何义务与责任。甲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加加食品的起诉,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所采取的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甲方违反此项承诺,加加食品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每延迟一日,赔偿金额按照首笔清偿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

  2020年6月28日,卓越投资依据《和解协议》向优选资本支付了首笔清偿款 1.8 亿元,然而优选资本在收到首笔清偿款项后,未履行《和解协议》项下对加加食品的义务。

  2021年3月17日,加加食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优选资本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加加食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声誉损失。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月 18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26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案件收到应诉通知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8起诉讼案件,涉及金额4,913,008.16元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

  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于 2021

  年3月1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民初 275、308、309、310、311、318、319、320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朱劲松、容娟、刘茗、容明、赵宝和、陈建庭、张清华、彭兵兵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4,913,008.16元。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朱劲松、容娟、刘茗、容明、赵宝和、陈建庭、张清华、彭兵兵共 8人。

  被告 1: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原告朱劲松、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系加加食品控股股东。

  被告 3: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杨振列为第三被告,杨振为加加食品实际控制人。

  被告4: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杨子江列为第四被告,杨子江为一致行动人。

  被告5: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段纬嵬列为第五被告,段纬嵬曾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被告6: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刘永交列为第六被告,刘永交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被告7: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彭杰列为第七被告,彭杰曾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被告8: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王彦武列为第八被告,王彦武曾任公司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合计4,913,008.16元。

  (2)请求判令被告2-8对被告1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朱劲松等8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的其他诉讼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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