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1-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大华出具的《关于变更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大华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鉴证的审计机构,原委派胡进科、秦睿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进科内部业务部门调整及个人工作安排原因,根据大华《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现指派秦睿、夏坤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鉴证,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情况如下: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简历
姓名:夏坤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鉴证工作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2、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1-028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9:15-15:00。
4. 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楼一号会议室。
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8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98,938,0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48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70,97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1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3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27,960,2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376%。
2. 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8,938,025股,其中同意票795,424,7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3%;反对票3,487,1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5%;弃权票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960,225股,同意票24,446,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87.4347%;反对票3,487,1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2.4719%;弃权票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93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律师和廖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与会董事签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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