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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519,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3月22日15:00起,至2021年4月2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3月22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3月22日15:00起,至2021年4月21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1年3月22日15:00起,至2021年4月21日17:00以前的工作日(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座席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受托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受托人为机构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客户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了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或通过电话进行了有效投票,则以有效表决票或电话投票为准。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同一基金份额不存在有效的纸面方式表决,但存在多次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如不能确定最后一次表决时间的,若各表决意见相同,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若各表决意见不同,视为弃权表决。

  (四)纸面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2日

  附件一:《关于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事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四《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对《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修改实施前提前公告。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2日

  附件二: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4月2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红利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本身,以及被国有资本参股的民营企业)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红利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本身,以及被国有资本参股的民营企业)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对《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红利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本身,以及被国有资本参股的民营企业)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修改为: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红利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本身,以及被国有资本参股的民营企业)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三、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法律可行性

  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内容不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本基金本次修改后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避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三)防范基金合同修改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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