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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民生证券九联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民生证券九联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股票数量为10,000,000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10%,认购金额为3,990万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19.95万元。

  民生证券九联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民生证券九联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2月22日

  募集资金规模:6,500.00万元

  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

  3、限售期限

  民生证券九联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0,0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9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17.82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86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22元/股(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14元/股(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99,000,000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169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3月17日止,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3.99元,共计募集人民币399,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3,597,152.8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5,402,847.17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359.72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45,402,847.17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57,878名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5,000,000股,占发行总量的15.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71,650,590,0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214.74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500,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558938%,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25,468,953股,放弃认购数量31,047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59,5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59,5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1,047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2526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九联科技公司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了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517号)。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四季度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2020年6-12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公司2021年一季度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预计2021年一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45,000万元至55,000万元,同比增长30.97%至60.07%,主要原因是2021年一季度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已基本消除,而去年同期公司业务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较大。预计2021年一季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400万元至600万元,同比增长68.71%至146.93%,预计2021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500万元至500万元,同比增长65.55%至134.45%。虽然由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但是整体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原因是2021年一季度出现了全球性的芯片供应紧张,公司芯片类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上述202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0517审阅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之后经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2020年末资产总额为232,609.09万元,较2019年末下降1.12%。

  公司2020年末负债总额为147,433.97元,较2019年下降9.86%,主要原因系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减少所致。其中其他应付款减少10,129.40万元,主要系:(1)公司支付了应付中信国安转让的国安精进9,500.00万元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部分转让款7,250万元所致;(2)公司2020年度的收入和毛利额均有所下降,同时客户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使得第三方销售服务费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导致计提的第三方销售服务费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应付账款减少5,018.29万元,主要系公司2020年度收入规模下降,采购规模相应减少所致。

  公司2020年9月末所有者权益为85,175.11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18.84%,主要系公司公司当期经营盈利所致。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16.77%,其中2020年7-12月同比下降11.37%,主要系:(1)2020年度新冠疫情期间,安装推广人员难以进入家庭,使得中国移动的智能网络机顶盒和智能家庭网关等产品的推广受到了不利影响;(2)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主芯片供应紧张导致也部分订单的生产和交付进度明显推迟;(3)2019年7月份“集团集采”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执行期内不得向自主品牌子公司供应智能网络机顶盒,因此,公司在本次“集团集采”框架协议执行期内未参与自主品牌子公司机顶盒产品的招标,从而对公司智能网络机顶盒产品的收入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2020年度,公司营业毛利较上年下降26.86%,其中2020年7-12月同比下降17.62%,主要系:(1)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16.77%,其中2020年7-12月同比下降11.37%;(2)2020年公司毛利率为19.87%,其中2020年7-12月为21.69%,均较2019年同期有所下降。公司2019年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系2019年销售的产品大多为2018年度中标的份额,价格已在招投标中锁定,而主要原材料存储芯片2019年平均采购单价大幅下降,其中内存下降35.71%,闪存下降29.51%。而2020年销售的产品大多为2019年度中标的份额,价格已在招投标中锁定,同时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在2020年并未继续下降,而是基本保持稳定,从而使得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

  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11.11%,其中2020年7-12月同比增长225.01%,主要系:(1)2020年公司期间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为15.81%,较上年下降1.5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①公司2020年度的收入和毛利额均有所下降,同时客户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使得第三方销售服务费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②公司于年初制定全年绩效考核方案,在年底进行考核并计提年度奖金。2019年度公司经营业绩较好,超额完成业绩指标,故公司计提了2,318.29万元的奖金;2020年公司未完成业绩考核指标,故员工奖金水平大幅减少;③受疫情影响,公司员工减少了差旅及人员聚集同时加强了费用管控,相应使公司期间费用中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等有所减少;(2)2019年末,公司对国安广视的应收账款14,982.52万元单项计提了30%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4,494.76万元;2020年国安广视回款11,000万元,截至2020年末,公司对国安广视应收账款余额为3,982.52万元,公司对其单项计提了40%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1,593.01万元,坏账准备金额转回2,909.75万元;(3)国安精进投资项目铂力特(688333.SH)和西部超导(688122.SH)已退出完毕,由于公司获得分配的资金较2019年末两个项目的估值大幅增长,因此公司确认投资收益3,424.38万元。

  2020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降低32.39%,主要系受上述营业收入和毛利率下降的影响。公司2020年7-12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59.85%,主要是由于公司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年绩效考核方案,在年底计提的年度业绩奖金大幅减少所致,具体原因详见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分析。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年7-12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同期净利润,主要系受国安广视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等非现金项目以及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影响。

  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777.15万元,与公司净利润水平基本匹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九联科技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九联科技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卢景芳女士,曾主持或参与洁特生物(688026)、超讯通信(603322)、星源材质(300568)、星河生物(300143)、广州友谊(000987)、生益科技(600183)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精艺股份(002295)、长航油运(600087)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同时负责了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扎实的投资银行实务功底和丰富的执行经验。

  李东茂先生,曾主持或参与洁特生物(688026)、新劲刚(300629)、星源材质(300568)、达安基因(002030)、国民技术(300077)、华鹏飞(300350)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青海华鼎(600243)、精艺股份(002295)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同时负责了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扎实的投资银行实务功底和丰富的执行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詹启军、林榕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以及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2)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胡嘉惠、许华、凌俊、赖伟林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以及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嘉惠、许华、梁文娟、苏卫国、华晔宇、凌俊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梁文娟、苏卫国、华晔宇适用)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胡嘉惠、凌俊、许华适用),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以及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林榕、许华、郑广平及何云华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何云华、郑广平适用)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林榕、许华适用)和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②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5)股东汇文添富、君度德瑞、君度尚左、同展力合、张佳轩、金祚惠、佛山晓邦、杭州牵海、海融科技、陈建生、段晖、海纳百川、杭州固海、惠州红土、汇文运通、深创投、苏卫国、集成投资、齐梁、浙商盛海、胡治红、蒋文、赵甦、王丽凤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已作出申请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决定期间,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詹启军、林榕承诺:

  ①减持前提:A、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B、若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②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③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本人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程序: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⑤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⑥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胡嘉惠、许华、凌俊、赖伟林承诺:

  ①减持前提:A、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B、若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减持股份的程序: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③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汇文添富、汇文运通、君度德瑞、君度尚左、杭州牵海、杭州固海、浙商盛海、同展力合承诺:

  ①减持前提:A、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B、若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②减持方式: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③减持股份的程序: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④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C、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 2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D、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E、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个月内履行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

  ④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⑤增持期限自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⑥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

  ④增持期限自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⑤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②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③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连续12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④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⑤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3)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⑥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A、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②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③每次增持比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连续12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④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⑤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节“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首发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将由40,000万股增加至50,000万股,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尚需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实际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会出现下降的可能,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首发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1、公司对本次首发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110号)要求,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填补因本次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针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具体情况、未来发展态势和主要经营风险点,进一步强化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

  公司将以现有核心技术为依托,继续拓展数字家庭网络通信和多媒体娱乐设备的品类,助力运营商丰富和提升家庭用户的数字生活娱乐方式和娱乐体验,同时,以我国正大力推进5G基础网络建设为契机,加大在物联网通信、光接入以及光信号传输方面的研发投入,快速提高家庭网络接入设备、物联网模块、4G/5G蜂窝通信模块和5G通信光模块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除此之外,公司将进一步夯实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抗风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建立科学的企业组织和管理模式,积极提升ERP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以促进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采购、销售、技术研发等信息资源的高效运行,调动各级员工的积极性。其次,公司将持续改进生产流程,建立现代化及信息化的管理方式,通过对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达到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目标。

  (4)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积极推进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6)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其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针对前述事项,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詹启军、林榕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不存在指使或者协助发行人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发生上述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因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并出具了[2020]008836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79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801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798号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800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6548号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所为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12526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03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040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039号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037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803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336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0]008249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517号审阅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其为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律师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机构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詹启军、林榕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公司、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5、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需提交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时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需提交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时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股东汇文添富、汇文运通、君度德瑞、君度尚左、同展力合、杭州牵海、杭州固海、浙商盛海承诺:若本企业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需提交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时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如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若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需提交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时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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