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1年3月23日起,在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于2021年3月2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20-086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的基金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
增加存托凭证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3月23日起,在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的基金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在附件1所列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约定等,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同时对托管协议相关部分内容予以同步修订,并更新基金托管人的部分相关信息。本次修订经基金管理人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修订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的说明详见附件2。
三、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四、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管理人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20-0860(免长话费),或登录网站http://www.galaxyas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的基金
附件2: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的“前言”章节新增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章节补充投资范围如下:
1、以银河龙头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2、以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
(三)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章节补充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1、以银河龙头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例,补充“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如下: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以银河龙头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例,补充“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如下: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章节补充存托凭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五)基金合同的“基金的估值”章节补充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中增加存托凭证品类。
2、估值方法中增加“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基金合同的“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补充投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约定: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七)因上述主要修订导致的有关内容序号顺序进行了同步调整,托管协议均在对应章节进行了一致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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