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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开设所在商业银行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5,865,200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本次发行价格为5.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975,629,824.00元人民币,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股权登记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9,050,253.52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3月2日全部到位,并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3日出具的《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1)第0020号)审验。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近日,公司及实施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专户所在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账户信息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实施项目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所在商业银行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约主体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

  甲方: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一: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一: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四川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

  1、甲方(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四川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克凌、彭海娇可以在工作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在对丙方前来查询资料的保荐代表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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