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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1-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1年3月26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4.80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2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轴承”或“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1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66.5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16.55万股,预留50.00万股。首次授予的股份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14.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201.75万股;预留的50万股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将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对应的合并营收金额为:2021年不低于8亿元,2022年不低于10亿元,2023年不低于12.5亿元,2024年不低于15.6亿元(如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2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20),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1年2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2),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五)2021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授予2名激励对象14.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68名激励对象201.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3月2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9元/股;

  4、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2人,授予数量为14.80万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19,800万股的0.0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55%;

  本次办理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6、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对发生第(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原则上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及D(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授予登记情况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示情况一致。

  四、授予股份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102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21年3月2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8,000,000.00元,股本为人民币198,000,000.00元。根据贵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3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贵公司向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激励对象何寅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0,000股,戴海林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8,000股,授予价格为9元/股,增加股本148,000.00元,变更后股本为198,148,000.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21年3月2日止,贵公司已收到上述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人民币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00),出资方式为货币。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98,000,000.00元,股本人民币198,000,000.00元,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8年6月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51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3月2日止,贵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8,148,000.00元,累计股本人民币198,148,000.00元。”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198,148,000股摊薄计算,公司2020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为0.3元/股。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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