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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股票简称:*ST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装建设于2020

  年8月10日提起诉讼。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4-5层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二、起诉方中装建设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8 年8月,原告与被告就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与安装工程(一标段)(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签署了《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合同金额为20,829,199元,后双方就工程范围增加事宜签订了《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 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补充协议》。在原有工程施工范围基础上增加了1-7层挡烟垂壁内容,补充协议金额为365,820元,(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30日按约如期交付给被告;2019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审金额为32,810,453.69元。2019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确认本工程初审结算价格为30,851,580.80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送审文件(初审报告)后90天内完成终审工作,否则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初审金额作为双方最终唯一有效的结算金额。时至今日,原告收到工程款 16,807,987.61 元,余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4,043,593.19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4,043,593.19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本金之日止)。

  (2)、请求判决上述工程款本金 14,043,593.19 元在案涉工程(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一标段)拍卖或折价款项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等费用。

  三、判决结果

  1、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装建设工程款12,500,985.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500,985.36元为基数,即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原告中装建设对涉案工程(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一标段)拍卖或折价的款项在12,500,985.3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中装建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799元,由原告中装建设负担14,664元,由被告沭阳雨润负担98,135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保留上诉的权利,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产生相应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股票简称: *ST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1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公司本次对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7,87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52, 585.62万元。

  公司本次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99, 396.40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方式。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27,911.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9.95%,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26,637.4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274.56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1,274.56万元,其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1,274.56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均发生于本公司收购上述两公司股权之前)。

  一、公司为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7,870万元的最高额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央新亚”)的经营发展,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中央新亚向深圳方正东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管理的契约型基金(方正东亚资本-鹏盈10号私募投资基金)份额7,870万元的兑付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新亚百货办理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的最高额借款额度提供提担保,担保期限三年。截止2021年3月22日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52, 585.62万元。

  本次公司为新亚百货办理总额不超过7,87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市淮海东路142号

  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

  法定代表人:祝珺

  注册资本:11901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销售;百货综合零售;电梯设备维修;停车服务;房屋租赁;设计、制作、发布自有楼身内外及天桥媒体霓虹灯、灯箱、路牌、布幅广告业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空调维修;机电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41.962%;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901%;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34%;少数股东持股比例0.797%。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417,863.52万元,净资产75,574.4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1,458.66万元,净利润-11,533.34万元,。

  2020年9月30日(旧收入准则),总资产420,643.86万元,净资产78,237.2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1,001.99万元,净利润2,662.8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为7,870万元,最高额担保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二、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办理借款2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维持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营销”)的融资规模,支持联合营销的经营发展,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贷款2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最高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连带担保额度,期限三年;

  2020年3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50,000万元, 期限三年;

  2020年8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担保最高额借款额度50,000万元, 期限三年;

  2020年11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5,000万元, 期限一年;

  截止2021年3月22日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的累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额度为155,000万元,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99, 396.40万元。

  本次公司为联合营销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2号北区二层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30日

  法定代表人:祝珺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照相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汽车、汽车配件、劳保用品、家具用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陶瓷制品、水暖器材、日用杂品、土畜产品、科技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5%;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237,887.97万元,净资产221,86.4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12,294.46万元,净利润1,600.92万元,

  2020年9月30日(旧收入准则),总资产198,977.29万元,净资产20,893.6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97,950.56万元,净利润-1,292.7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担保期限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三、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为控股子公司中央新亚提供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运营及经营发展,有利于其做大做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27,911.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9.95%,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26,637.4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274.56万元。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1,274.56万元,其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1,274.56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上述公司股权之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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