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1版)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丁昊、戴文俊
丁昊: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于2015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任职期间主要参与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IPO项目等。
戴文俊: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于2004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任职期间主要项目有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及该公司公开增发新股项目,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新股项目,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担任保荐代表人项目有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银花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张银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7)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8)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9)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立的承诺
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徐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7)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主要股东闻青南、隆门智慧的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闻青南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3)在前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隆门智慧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3)在前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合伙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①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28人)
赵建光、秦凯、赖春宝、刘作兵、许海成、席尚忠、钱曾唐、吴震宇、胡颖、沈世海、李照、刘楠、姜季军、茅泽民、张春兰、李万凤、李红、彭金钧、魏彤、吴迪、曹永章、王薇、程洪、李彬、丁磊(共25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3)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许海成,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李万凤还承诺:
“(1)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5)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此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照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张红花、张红平、金月妹(共3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3)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其他非自然人股东(12家)
公司股东德晟亨风、灏盛生物、医宸投资、鑫特宝、建元鑫铂、国发建富、国发服创、合富瑞泰、翱鹏投资、中亿明源、益蚨投资、麦创投资(共12家)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合伙企业/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3)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合伙企业/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孔勇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德晟亨风的出资份额,也不由德晟亨风回购该部分出资额。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6)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董秋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灏盛生物的出资份额,也不由灏盛生物回购该部分出资额。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5)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崔丽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隆门智慧的出资份额,也不由隆门智慧回购该部分出资额。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5)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12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12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银花承诺,在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银花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5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采取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12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去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本公司承诺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银花的承诺
本人承诺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银花的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发行人持续回报能力,发行人拟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产品竞争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专注于医疗物资的智能管理领域,目前主要为各级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物资智能化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产品主要包括覆盖自动化药房、自动化病区、自动化物流三大板块的医疗物资智能管理设备及软件信息平台,未来公司进一步优化工艺提升产品性能,同时持续加强新产品研发力度,全面推动产品的结构升级,优化公司利润来源,提高核心竞争力,并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和技术储备,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依照法律法规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银花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接受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③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接受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③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执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银花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承诺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1、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因本公司过错致使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银花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公司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艾隆科技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本人今后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艾隆科技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承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以及其他能够控制或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与艾隆科技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况,本人承诺及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以及其他能够控制或影响的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发展或投资与艾隆科技已开展的业务或已投入、拟开展的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本人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艾隆科技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和本人密切关系的亲属以及其他能够控制或影响的关联方不利用对艾隆科技的了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同艾隆科技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艾隆科技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4、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艾隆科技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人亲属及本人控制的该等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的义务。
(2)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该等承诺导致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公司相应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银花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共同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十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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