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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 008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3月15日,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及和核查情况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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