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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内江市分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本公司就金鸿曲轴上述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同时,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及财务部根据金鸿曲轴的实际经营及资金需求,协助金鸿曲轴办理相应的融资事项,并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2021年3月16日,本公司召开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担保合同的签署

  2021年3月25日,金鸿曲轴与邮储银行内江市分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即邮储银行内江市分行向金鸿曲轴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一年。同日,本公司与邮储银行内江市分行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本公司为金鸿曲轴上述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5月25日

  3、注册地点: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金鸿曲轴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9、截至目前,金鸿曲轴不存在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但存在抵押事项。金鸿曲轴因“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8,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就该借款事项与其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设备)(合同编号:金鸿曲轴01-抵押),抵押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5,331,838.41元。

  10、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金鸿曲轴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受限的资产账面价值为74,328,909.38元。

  11、经查询,金鸿曲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债权

  被担保债权为贷款人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金鸿曲轴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权。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期限为一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1)金鸿曲轴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贷款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2)金鸿曲轴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3)贷款人为实现《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贷款人与金鸿曲轴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6、违约责任

  (1)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一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解除《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或宣布其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遭受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视违约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个人。

  (4)如保证人未按《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应就逾期支付的款项按每日5%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7、合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对其进行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8、争议解决

  保证人和贷款人在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按约执行。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款项有助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金鸿曲轴的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101,3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1.51%。其中,内江鹏翔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91,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2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3,205.49万元,占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6.23%。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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