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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 慧辰资讯          公告编号:2021-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6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6.862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4.21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35,232,763.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4,83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402,763.88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13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6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新设全资子公司武汉慧辰智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智数”)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之一“基于多维度数据的智能分析平台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2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2021年3月5日,全资子公司慧辰智数获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2021年3月24日,公司及慧辰智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慧辰智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武汉慧辰智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7914595210102,截至2021年3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实施甲方2“基于多维度数据的智能分析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甲方1进行分期实缴。甲方2将视“基于多维度数据的智能分析平台项目”的实施进度,将“基于多维度数据的智能分析平台项目”募集资金分期支付至本四方监管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2向本四方监管协议约定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金额预计为5,000.00万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2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艳梅、马孝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期间,如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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