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旗下各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对本公司旗下10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涉及的产品明细
本次修改涉及10只指数基金,具体明细如下:
二、本次对本公司旗下10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条款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已更新各指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文于2021年3月2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5561)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1: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2: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3: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表4: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5:兴业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表6:兴业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7: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8: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9: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10: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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