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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丰富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就旗下25只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修订基金范围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部分,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增加了“实施侧袋机制投投资者影响”的风险揭示,并新增了“侧袋机制”的章节,明确约定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运作安排、信息披露、审计等相关内容。本次修订经基金管理人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修订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新疆前海联合泰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根据《侧袋机制指引》进行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的“前言”部分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

  (二)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释义,具体如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在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在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由原来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

  (1)由原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新增“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具体如下: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六)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具体如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在基金合同的“基金资产估值”章节

  (1)在“暂停估值的情形”部分

  由原来的:“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修改为:“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新增“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部分,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八)在基金合同的“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1)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在“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部分,

  由原来的:“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修改为:“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一)按照上述修订内容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

  (十二)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顺序调整。

  (十三)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中新增“侧袋机制”章节,明确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期间的运作安排、信息披露、审计等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并注明其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款项的情况、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识。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在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增加“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并相应修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具体如下: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以上修订内容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

  三、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次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也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40-0099)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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