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0版)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一)赵雨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赵雨,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CPA)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曾就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参与过安科瑞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洁华控股中小板IPO申报以及多家公司的股份制改制及上市辅导工作,作为项目协办人或主办人先后参与驰宏锌锗(600497.SH)、兰州民百(600738.SH)等多个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疆交建IPO项目现场负责人,新疆交建(002941.SZ)可转债项目保荐代表人,投行从业经验丰富。
(二)伍俊杰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伍俊杰,保荐代表人,国际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2006年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先后参与了亚厦股份、广田股份、嘉麟杰等多家公司的IPO承销工作,参与并完成了驰宏锌锗2013年配股、驰宏锌锗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兰州民百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新疆交建(002941.SZ)可转债等多个再融资及并购重组项目,新疆交建IPO项目签字保荐人,对公司并购重组、IPO、再融资及股票发行等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4,077.4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360.00万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莫绪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下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灵顺灵、重仕投资、浙创启元、滨创投资、杭州淳谟承诺:
1、本企业/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含间接持股股东)李军、陶李义、李继刚、陈飞军、章益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下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含间接持股股东)刘德志、廖蓓蕾、朱益伟、高志鹏、张加元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下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章益明承诺:
1、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梁斌、张俊岭、王建业、吕旭芒、庄峰毅、方敏进、方海存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裘炯、杨斌、钟云彬、张群芳、沈军燕、金燕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莫绪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莫绪军承诺:
1、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则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及价格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5%;在承诺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限
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东灵顺灵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5%以上股东灵顺灵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则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及价格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5%;在承诺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限
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李军、陶李义、李继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5%以上其他股东李军、陶李义、李继刚承诺:
1、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则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及价格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5%;在承诺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限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于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及其相关方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触发启动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书面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则在3+N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3)其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书面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在3+N个交易日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的30%。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前述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公司回购股份时,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按照约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约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约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约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上市后3年内,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自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从而有可能导致公司利润短期内难以保持同步增长,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存在下降风险,存在即期回报摊薄的可能性。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风险的应对措施
(1)公司将通过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和加大市场拓展力度两方面来加强公司自身核心竞争力,保持市场领先地位。产品结构方面,公司将继续保持对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借助现有产品多元化的战略优势及品牌效应,不断扩展产品类型以满足客户需求,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在市场拓展方面,公司将持续为现有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以保障现有业务规模,并将进一步丰富客户结构,努力拓展其他客户群体,在稳定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努力寻找业务增长点,以应对客户较为分散的风险。
(2)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资工作的完成,将大大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解决公司后续发展的资金问题,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证,以应对公司规模较小及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
(3)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公司将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规范、有效使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现有主营业务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稳步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引进高端创意设计人才、提升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金额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等相适应。公司在人员、技术、经验等方面的储备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综合竞争力,巩固行业地位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市场空间广阔,未来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强市场开拓力度、完善人才梯队建设等手段,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综合竞争力,从而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增强应对各项经营风险的能力。同时,公司将通过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此外,公司还将继续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直接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莫绪军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上述相关人员同时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并有效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上述回购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莫绪军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本人将敦促公司履行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上市工作期间未能依法律规定或行业审慎惯例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且因前述原因而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和损失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终审裁定、判决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主动履行生效裁决、判决所确定应由本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义务。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莫绪军就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承诺如下:
“为避免对品茗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品茗股份股东的期间:
(一)非为品茗股份利益之目的,本人及本人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任何与品茗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
(二)本人及本人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品茗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三)本人及本人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品茗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
(四)如品茗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此后进一步扩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品茗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与品茗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品茗股份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品茗股份来经营。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品茗股份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莫绪军先生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品茗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品茗股份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品茗股份可能发生的任何交易以市场公认的价格进行,确保价格公允性,并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保证将不利用对品茗股份的控制权关系和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品茗股份及品茗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保证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品茗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保证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品茗股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为进一步避免关联交易,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李军、陶李义、李继刚、灵顺灵亦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品茗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品茗股份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品茗股份可能发生的任何交易以市场公认的价格进行,确保价格公允性,并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不利用品茗股份主要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品茗股份及品茗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本企业保证以上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品茗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保证的,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品茗股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此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品茗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品茗股份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品茗股份可能发生的任何交易以市场公认的价格进行,确保价格公允性,并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保证将不利用在品茗股份的职位便利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品茗股份及品茗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保证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品茗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保证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品茗股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三)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莫绪军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品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品茗股份(含品茗股份前身)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品茗股份及/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愿意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三日内在毋须品茗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品茗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品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品茗股份、品茗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四)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全体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其他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九、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本企业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违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自愿将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或有关监管部门;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本企业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6、自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替代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相关收益的,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自愿将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或有关监管部门;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6、自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替代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已经相关主体签署确认,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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