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下述涉及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2021年3月30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公告“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部分):
一、 修订基金范围
二、 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1、华富中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3、华富中债-0-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6、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7、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30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对涉及上述《指数基金指引》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托管协议,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事宜:
(1)客户服务热线:400-700-8001;
(2)网址:www.hffund.com。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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