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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23版)

  (上接C23版)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六)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控股股东翔宇健康承诺

  “翔宇医疗上市(以翔宇医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翔宇医疗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翔宇医疗上市(以翔宇医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翔宇医疗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发行人拟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包括: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发行人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发行人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全面提升发行人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发行人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发行人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发行人的采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和费用。另外,发行人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发行人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此外,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未来发行人将继续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翔宇健康为维护发行人和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何永正、郭军玲夫妇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翔宇医疗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翔宇医疗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翔宇医疗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翔宇医疗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翔宇医疗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翔宇医疗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翔宇医疗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其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内容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情况”。

  (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规划明确了公司上市后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未来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0.5亿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超过0.5亿元。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①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②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以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调整分红政策的相关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翔宇健康、实际控制人何永正、郭军玲夫妇承诺

  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公司/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承诺

  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翔宇健康、实际控制人何永正、郭军玲夫妇承诺

  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如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持有5%以上股份的嘉兴济峰一号、苏州济峰、福州济峰承诺

  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翔宇医疗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翔宇医疗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翔宇医疗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翔宇医疗有权扣减本公司从翔宇医疗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翔宇医疗所有。

  九、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十、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过错致使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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