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1年3月29日下午2: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六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柴永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340,284,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84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294,046,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608%,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9,198,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4人,代表股份46,238,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3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关联股东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永森、张军华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共计264,848,199股,上述股东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广新、祁辉
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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