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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85        证券简称:京泉华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3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29日(星期一)a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3月29日交易时间(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3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10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1号楼2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立品先生

  6、会议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112,376,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0,000,000股)的62.43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104,714,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4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662,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69%。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133,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64,7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8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33,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198%;

  反对8,743,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8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4,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17%;

  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33,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198%;

  反对8,743,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8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4,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17%;

  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童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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