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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7版)

  分别变动5.26%、5.32%、3.08%和-6.69%。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主要系财务费用中汇兑损失增加所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12元/股和1.02元/股,较上年同期分别变动3.08%和-6.69%。

  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523.34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9.64%,主要是因为2020年四季度公司恒温床垫、热电系统产品收入上涨使得主要客户Kryo Inc、广东英为拓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金额较上年年末上涨所致,上述应收款项不存在超出信用期的情形。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生产经营保持稳定,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群体保持稳定,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保持稳定,税收政策与财务报告审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21年第一季度预计经营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11,000.00万元至12,000.00万元,同比变动约为22.79%至33.95%;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8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同比变动约为18.69%至48.37%;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8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同比变动约为27.74%至59.67%。上述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2020年第一季度受新冠疫情影响业绩相对较低。

  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甲方)、保荐机构(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三、提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作为广东富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刘霆、林琳作为广东富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刘霆先生,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参与了泰和科技(300801.SZ)、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创业板上市申报的工作,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申报及发行工作,具有扎实的财务功底和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实践经验。

  林琳女士,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审核部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CFA。曾参与完成宋都股份、华胜天成、新华制药等再融资项目,凯伦建材IPO项目,山东地矿借壳泰复实业、北京利尔产业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并作为内核人员参与审核泰和科技、中科软、厦门港等十几家公司的IPO或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及刘富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自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洪云、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春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自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曹卫强承诺:

  (1)2018年4月,本人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富乐增资公司从而间接持有公司10.00万股股份;2020年4月,本人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刘富坤所持共青城富乐的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5.0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受让刘富坤的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5.00万股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因共青城富乐增资而间接持有公司的10.00万股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自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公司监事梁竞新、王长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富林、曹卫强、栾东方、高俊岭、罗嘉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法定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4)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则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五)其他股东的承诺

  1、公司股东刘淑华、罗嘉恒及共青城地泽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富坤亲属刘淑华、罗嘉恒及罗嘉恒控制的共青城地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股东绰丰投资、联升投资、共青城富乐、弘德新材、东升国际、温耀生、傅金平、何友康、关庆端、张建生、徐根华、梁逸笙、何玉兰、阎利民、梁尧辉、雷坤儿、邓仕英、朱红、陈联森、关肖敏、梁友明、肖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同时本预案也适用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具体如下: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各自的承诺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满足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

  (2)公司制定的回购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或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董事会应在接到公司提出的回购方案相关议案之后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回购方案,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应按照规定公告,公司应在回购方案公告后三个交易日内开始履行回购义务,并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A股股票的方案将在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备案等手续(如需要)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2、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如公司未能提出回购计划,或者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前述任一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按规定予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董事会公告增持计划后3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单次增持以人民币300万元或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分红金额二者孰高为下限,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且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获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之日起六个月。

  3、由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触发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如期向公司提出增持计划,或者控股股东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或者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则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其他全体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前述任一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按规定予以公告。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董事会公告增持计划后3日内,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5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0%。公司全体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应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执行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如若前述三项措施依次实施后仍未达到稳定股价的目标,公司将采取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时点、数量等限制性规定。

  (三)监督和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前提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及时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则公司将自其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用于增持的金额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补偿,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金额。

  (3)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其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及时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则公司将自其违反相关承诺当月起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和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用于增持的金额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补偿,则公司有权扣减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和应付其现金分红(如有)。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公司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4)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董事长将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此之前,本公司将暂缓发放董事会全体成员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刘富坤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

  (4)本人将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控股股东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5)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提出消除因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在此之前,公司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泰证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德和衡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中审众环承诺:

  因中审众环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刘富坤承诺:

  (1)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2)本人承诺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前;以及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3)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绰丰投资、联升投资承诺:

  (1)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富信科技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股份,如富信科技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持价格、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2)本公司承诺富信科技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前;以及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如本公司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④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⑤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⑥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⑦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富信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富信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富信科技归其所有;

  ⑤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⑥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

  ⑦富信科技可以依据本约束措施扣除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同时本人持有的富信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⑧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刘富坤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提高主营业务盈利水平,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2、强化日常运营成本控制,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优化企业整体运营效率,通过谨慎的决策机制及执行流程保障项目成本控制及投资支出的科学性和经济性,加强预算管理,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和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完善和监督。

  3、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及使用管理,保障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募集资金的储存及使用,配合监管部门、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4、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科学合理的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计划,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实现募投项目早日顺利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5、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优化股东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当前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制定了利润分配的主要原则、决策程序及调整方式等,保障了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及健康发展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利润分配,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刘富坤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违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公司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按照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其他保障措施

  (1)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五)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是否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单一年度如实施现金分红,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刘富坤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富信科技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富信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富信科技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确保交易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不通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富信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富信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同富信科技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终止。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富信科技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二)公司股东绰丰投资、联升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绰丰投资、联升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富信科技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富信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富信科技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确保交易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将不通过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富信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富信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公司同富信科技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终止。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富信科技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富信科技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富信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富信科技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确保交易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不通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富信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富信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富信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同富信科技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终止。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富信科技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刘富坤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和本人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任何与富信科技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主动从事任何与富信科技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本人或本人投资企业发现任何与富信科技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富信科技,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富信科技及其控股企业。

  4、如果富信科技及其控股企业放弃上述新业务机会,且本人或投资企业从事了该(等)竞争性业务,则富信科技及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本人或本人投资企业收购上述竞争性业务。

  5、如果本人或本人投资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富信科技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本人及本人投资企业将向富信科技及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6、本人将赔偿富信科技及其控股企业因本人或本人投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刘富坤承诺:

  本人将依法督促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果富信科技及其子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费用,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有关主管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赔偿,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富信科技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的损失,以确保不会给富信科技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三)关于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刘富坤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声明和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从未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富信科技的资金或资产;(2)本人将来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做出以占用富信科技资金或资产为目的的决定和/或行为:1)不以富信科技资金、资产为本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2)不以下列方式将富信科技的资金、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使用: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富信科技的资金、资产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③委托本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④为本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⑤代本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⑥有关部门和富信科技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富信科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声明和承诺》,内容如下:

  截至本声明函出具之日,本人作为富信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未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富信科技的资金或资产。本人承诺将来亦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而做出以占用富信科技资金或资产为目的的决定和/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不以富信科技资金、资产为本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2)不以下列方式将富信科技的资金、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富信科技的资金、资产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③委托本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④为本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⑤代本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⑥有关部门和富信科技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如违反上述声明,本人将对由此给富信科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四)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出具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三)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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