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旗下2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将自2021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范围

  二、基金合同主要修订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人)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第五条“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第四条“投资策略”之“1、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及第六条“业绩比较基准”最后两段内容调整为:“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第二条中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相关内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指数基金相关的风险揭示内容。

  本次修订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而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