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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050                 公司简称:爱博医疗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重大风险提示

  本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敬请参阅“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风险因素”相关内容。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以2020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9,438,996.16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49%。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事项已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 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1、主要业务

  公司专注于眼科医疗器械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目前公司主要产品覆盖手术和视光两大领域,主要针对白内障和屈光不正这两大类造成致盲和视力障碍的主要眼科疾病,其中手术领域的核心产品为人工晶状体,视光领域的核心产品为角膜塑形镜,以及围绕这两项核心产品研发生产的一系列配套产品。

  2、主要产品及服务

  (1)人工晶状体

  公司是国内首家高端屈光性人工晶状体制造商,也是国内主要的可折叠人工晶状体制造商之一。公司拥有人工晶状体核心技术和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自主掌握包括材料制备、光学与结构设计、工艺制造在内的核心技术,在国内完成全部研发及生产流程,打破了国际厂商在高端人工晶状体技术和市场方面的垄断局面。公司人工晶状体产品上市以来,已覆盖国内3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000多家医院,并且已出口至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泰国、巴基斯坦等国家,累计销售超100万片。

  (2)角膜塑形镜

  公司2019年3月取得角膜塑形镜产品注册证,是中国境内第2家取得该产品注册证的生产企业。公司利用在人工晶状体的材料、光学设计、精密机械加工等方面积累的技术优势,创新性地设计和制造了具有非球面基弧的角膜塑形镜,旨在利用非球面带来的“周边离焦”效果来达到更好地延缓近视发展的目标,目前该设计方法已经获得了中国和美国的发明专利授权。该产品应对目前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近视问题,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公司已建立的眼科销售渠道基础上,该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正在快速拓展,销售成长迅速,2020年角膜塑形镜(含试戴片)销量突破10万片,并且在验配成功率、角膜点染率、碎片率等方面表现出一定优势,得到广大医生和用户的认可。

  (二) 主要经营模式

  1、研发模式

  公司研发流程为:市场调研-预实验-研发立项-产品开发定型-型式检验-临床试验-产品注册-上市销售-上市后临床研究。公司产品研发周期较长:II类医疗器械研发周期大约需2-3年,III类医疗器械研发周期大约需4-6年。

  公司实行研发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产品研发的全链条负责,完成产品从立项至上市后使用反馈跟踪的全部流程,激发研发人员全面提升自我能力的热情,保证整个产品研发流程的有效衔接,提高产品开发的成功率。

  2、采购模式

  为控制库存及满足正常生产、销售要求,公司实行销售部门、生产部门、采购部门联同作业的采购模式。公司制定了《采购控制程序》和《重要供方现场考察制度》等严格的供应商选择和评价体系,从源头上保障了公司原材料和产品质量。公司采购部门会同质量部、质检部等部门通过审阅供方资质文件、现场审核、样品试用、采购问题反馈记录等方式进行供应商筛选,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业绩跟踪,实现动态管理。

  3、生产模式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适当备货的方式制订生产计划。公司依据上一年度产品销量情况及产品生产周期,对当年人工晶状体的需求予以预计并排产,通常拟定保证现有存货可以满足公司3-6个月左右的销售需求不受影响。

  4、质量管理模式

  公司按GMP、ISO9001、ISO13485及欧盟标准、韩国KGMP规范建立了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要求贯穿于产品研发、生产、交付及服务整个生命周期,获得了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欧盟CE认证证书。公司严格控制生产经营各风险环节,重视顾客信息反馈处理,为客户提供安全有效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5、销售模式

  公司国内销售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

  (1)直销模式

  直销模式下,公司借助学术推广,并通过销售人员渠道开发、维护和产品推介等实现产品销售。公司与直销医院一般通过谈判、协商等形式确定合作意向及具体的合作细节。

  (2)经销模式

  经销模式下,公司在与经销商签署合同前,通常公司销售运营部首先审核经销商资质,再与经销商签署销售合同。经销商拥有产品所有权后,再将公司产品销售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通过向经销商采购获得产品所有权。

  (三) 所处行业情况

  1. 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1)行业发展阶段

  我国是世界上盲和视觉障碍患者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根据国际防盲协会(IAPB)2019年发布的《World Report on Vision》,一项基于中国人口特征的研究估计,2020年中国患白内障人群(45-89岁)预计达到1.32亿人,其中年龄相关性白内障人群预计达到9,383万人,因白内障失明(最佳矫正视力<0.05)的人群(45-89岁)预计达到1,332万人。根据卫健委发布《2018年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结果》以及教育部的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从幼儿园到高中)总体近视率为53.6%,我国青少年近视率与近视人口高居世界第一。目前,年龄相关性眼病患病率提高,青少年屈光不正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村贫困人口白内障致盲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眼科医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的问题依然存在,基层眼保健工作仍需加强;群众爱眼护眼的健康生活理念还需继续强化。

  在人工晶状体方面,随着我国对国民视力健康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2012至2018年我国白内障手术量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16.90%,至2018年约为370万例,对应CSR(百万人口手术率)为2662,但仍与全球许多国家有较大差距。根据《Cataract Surgical Rate and Socioeconmics:A Global Study》报告,2011年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CSR已达10,000,澳大利亚已达到9,500,印度CSR超过5,000,未来我国的人工晶状体行业仍具有较大发展空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亦呈增长态势,居民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将推动医疗健康支出的增加,人工晶状体需求将呈现长期增长态势。同时高值医用耗材改革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性能优异和价格竞争优势的国产人工晶状体厂商带来新的机遇。

  在角膜塑形镜方面,根据《国民健康视觉报告》,2012年我国近视总人口约4.5亿,每年近视增长率约为6%,预计到2020年近视人口将达7亿,患病率近50%。根据卫健委发布的《2018年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结果》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从幼儿园到高中)总体近视率为53.6%,其中6岁儿童为14.5%,小学生为36%,初中生为72%,高中生为81%,近年来,随着我国青少年学习负担的加重,电子设备的迅速发展,屈光不正的患病率呈现逐年升高的趋势,成为一个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中国青少年近视率不断提高与日渐迫切的视力改善需求下,角膜塑形镜近年来在我国高速发展。据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眼科及视光学分会统计,2015年我国角膜塑形镜销量达到64.30万副,2011年至2015年复合增长率约为44.11%。目前角膜塑形镜在全国8-18岁近视青少年中的渗透率处于较低水平,市场需求量仍保持着高速增长。

  (2)基本特点

  在人工晶状体方面,由于其对材料和技术的精细化程度要求高,目前全球市场主要集中在几家大型国际医疗器械企业中,竞争程度较低。在竞争格局方面,全球眼外科市场排名前四的企业分别为:爱尔康(美国)、强生视觉(美国)、蔡司(德国)和博士伦(美国),我国人工晶状体行业进口品牌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国产化率较低。从眼外科具体产品分布来看,人工晶状体目前单焦点人工晶状体市场占比较大,超过50%,但是未来多焦点、Toric等其他类型人工晶状体增速将更快。

  在角膜塑形镜方面,未来随着电子信息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信息化、可视化和网络化科技引领人们进入了全新的信息时代,人们用眼强度远远高于过去任何时期,用眼疲劳导致屈光不正患病的几率大幅增加,屈光不正视力矫正市场需求呈现快速增长,终端需求呈现低龄化和个性化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计的不断出现,整个行业将会朝着市场化、品牌化经营的方向发展。此外,随着临床验配与服务经验的不断增加,国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业内企业必将更加专业化与规范化,最终推动角膜塑形镜行业朝着更加安全和有效的方向发展。

  (3)主要技术门槛

  眼科属于高精尖学科,行业门槛高,尤其是高值医用耗材领域,对材料、光学设计和加工工艺的精细化程度要求高。加之监管机构对产品、环境要求严格,产品整体研发周期较长。

  2. 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公司是国内首家高端屈光性人工晶状体制造商,也是国内主要的可折叠人工晶状体制造商之一。公司拥有人工晶状体核心技术和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自主掌握包括材料制备、光学与结构设计、工艺制造在内的核心技术,在国内完成全部研发及生产流程,打破了国际厂商在高端人工晶状体技术和市场方面的垄断局面。自从2014年7月公司推出国内第一款可折叠非球面人工晶状体后,目前已拥有20个产品型号等一系列产品上市,其中散光矫正型人工晶状体作为“创新产品”通过国家药监局注册审批,国家药监局在其官网发布“在国产人工晶状体中尚属首创,为国产器械在高端人工晶状体领域的一大进步”。公司“普诺明”等系列人工晶状体产品上市以来,已覆盖国内3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000多家医院,并且已出口至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泰国、巴基斯坦等国家,累计销售超过100万片。2015年至今,公司产品密集入选中国政府对非洲和“一带一路”国家“光明行”医疗援助项目,为20多个国家的患者带来光明,打破了中国白内障医疗援外项目主要使用进口人工晶状体的局面。

  2019年3月公司取得角膜塑形镜产品注册证,是中国境内第2家取得该产品注册证的生产企业。“普诺瞳”角膜塑形镜是公司在人工晶状体技术基础上研发的另外一项核心产品,创新性地设计和制造了具有非球面基弧的角膜塑形镜,旨在利用非球面带来的“周边离焦”效果来达到更好地延缓近视发展的目标,对解决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不断攀升,近视低龄化、重度化日益严重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该设计方法已经获得了中国和美国的发明专利授权,欧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正在实质审查过程中。

  公司以研发创新为本,拥有“眼科生物材料与诊疗技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是“国家眼科诊断与治疗设备工程技术中心”合作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高分子眼科功能性植入材料的研发和应用”项目,还承担了国家火炬计划、科技部创新基金、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等国家级和北京市级科研课题。公司先后入选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G20工程)、中关村前沿技术企业。人工晶状体产品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2015年我国眼科十大成就”、“中国侨界贡献(创新成果)奖”和北京市发明创新大赛发明创新金奖等,先后入列科技部《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中关村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科技部第二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3. 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白内障手术由复明性治疗向屈光性治疗转变,其推动了人工晶状体材料、光学与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发展进步。目前市场上人工晶状体材质主要为亲水性丙烯酸酯和疏水性丙烯酸酯,二者之间比较,疏水性丙烯酸酯材质在降低后发性白内障(PCO)、眼内植入长期稳定性、力学机械强度等方面较亲水性丙烯酸酯材质具有优势,是目前国际市场上主流的人工晶状体材料,同时在探索附加防蓝光、肝素表面改性等改良功能。人工晶状体的光学设计经历了“球面-非球面-环曲面(Toric)-多焦点-可调节”的发展历程,迄今没有可安全植入眼内、真正具有足够可调节能力的人工晶状体问世。同时为了满足临床实际需求,人工晶状体及白内障手术向预装、微创、精准化及个性化发展。

  角膜塑形镜传统上属于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行业,长期以来缺乏技术引领的标杆企业。公司利用在人工晶状体的材料、光学设计、精密机械加工等方面积累的技术优势,创新性地设计和制造了具有非球面基弧的角膜塑形镜,旨在利用非球面带来的“周边离焦”效果来达到更好地延缓近视发展的目标,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 股

  

  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眼科医疗领域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主要产品覆盖手术和视光两大领域,核心产品为人工晶状体和角膜塑形镜。公司2020年度克服疫情困难,取得良好发展成绩。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304.87万元,同比增长39.88%,其中:“普诺明”等系列人工晶状体同比增长24.70%,“普诺瞳”角膜塑形镜同比增长479.5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655.83万元,同比增长44.80%。

  2020年第一季度受新冠疫情及春节假期影响,终端医疗机构的白内障手术和角膜塑形镜验配业务大幅减少,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第二季度随着国内疫情好转,市场逐渐恢复,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恢复快速增长。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均超过50%。人工晶状体带量采购政策促进了公司终端客户数量的持续增加,其销量也保持着稳定增长。角膜塑形镜业务随着公司加强市场推广,凭借独特的产品设计,品牌影响逐步提升,销量快速增长,角膜塑形镜(含试戴片)全年销量突破10万片。

  2020年度研发投入总额3,992.02万元,同比增长39.28%。公司克服疫情困难,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保障了公司研发进度。其中:预装式非球面人工晶状体A1UL22、A1UL24、A1UL28于2020年5月1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国械注准20203160517);非球面衍射型多焦人工晶状体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多功能硬性接触镜护理液等护理产品已完成临床试验,准备申报注册;有晶体眼人工晶状体、眼用透明质酸钠凝胶正在稳步推进临床试验。

  2020年度公司持续加强市场拓展,尤其角膜塑形镜的销售团队建设,持续增加一线销售人员及技术培训人员,保障公司产品使用效果和用量的提升。

  2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期初数的影响具体见第十一节“五、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所述内容。

  4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7户,详见本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集团于2020年度内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化。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集团董事会于2021年3月29日决议批准报出。

  

  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1-012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513.93万股的0.43%。其中首次授予40.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的0.38%,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9.33%;预留4.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的0.0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6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对象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513.93万股的0.43%。其中首次授予40.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的0.38%,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9.33%;预留4.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的0.0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67%。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或数量。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公司技术骨干、销售骨干及其他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18.8%,包括公司的技术骨干、销售骨干和其他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也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若激励对象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归属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2.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2.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42.00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42.00元。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75.87】元,本次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23.88】%;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86.60】元,本次授予价格为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22.51】%;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90.45】元,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22.05】%。

  2、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和技术导向型企业,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人才、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方法,是对公司薪酬福利制度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公司在不同经营环境下获得行业竞争优势。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设置了较高的业绩目标,激发受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将员工的个人收益与公司的业绩增长紧密挂钩。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影响。

  综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激励目标,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42.00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如下:

  “爱博医疗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激励计划的制定及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爱博医疗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4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经调整后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完成程度(X)核算归属比例,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经调整后净利润”的计算口径为不考虑股份支付影响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预留部分考核目标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确定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体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该指标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以2020年净利润值为基数,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2021-2024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触发值为25%、20%、15%、15%,目标值为45%、40%、35%、35%。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4.8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自退休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后新签署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归属。

  (4)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5)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七)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1-008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审计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29人,注册会计师1,7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00人。

  信永中和2019年度业务收入为2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9.0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6.24亿元。2019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00家,收费总额3.47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采矿业等。审计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17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9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体如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黄简女士,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2年开始参与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该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8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树新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该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夏瑞先生,201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该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超过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人民币70万元(含税),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公司为2020年度新上市公司,无上一期可比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审计机构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信永中和在公司IPO期间恪守职责,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独立并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进行了事前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规范,在履职的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及业务能力。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如下: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需要;本次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关于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开展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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