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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3 月27 日及 2020 年 6 月 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 12.06亿元的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最高担保限额为20.26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 年3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因投资建设“3万吨/年绿色差别化氨纶智能制造工程项目”需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申请 银行贷款并开具信用证,本次借款由宁东泰和新材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为此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10325GR6410968、C210325GR6410969),分别为宁东泰和新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金额的 67%和1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分别为 16,750万元和2,500万元。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星华氨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的主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2)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1年3月25日至2031年3月1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本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补充注:人民币16,750万元整),星华氨纶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补充注:人民币2,500万元整),

  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

  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办理审批编号为202103113952671          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交通银行集团成员审批通知书(审批编号202103113952671)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给予宁东泰和新材授信额度28,000万元,敞口25,000万元,其中组合额度28,000万元,敞口25,000万元,业务品种包括:(1)固定资产贷款25,000万元,利率不低于5年期LPR利率4.65%,业务期限8年,额度一次性,可多次使用。(2)国内延期信用证22,000万元,保证金比例10%,业务期限1年,按收费名录要求收取相关费用,循环使用;进口即期信用证22,000万元,保证金比例10%,按收费名录要求收取相关费用,循环使用;进口延期信用证22,000万元,保证金比例10%,业务期限180日,按收费名录要求收取相关费用,循环使用。授信敞口由股东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不低于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金余额是指以下任一或两项之和:①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发放且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本金之和;②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开立且仍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金额之和以及债权人在前述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已垫付且债务人尚未偿付的金额之和。

  2、保证责任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3、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名;(2)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6,045.6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43%,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及星华氨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10325GR6410968、C210325GR6410969)。

  2、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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