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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2020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40、湘证调查字04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1条及第14.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1-03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藏01执54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初202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89号之一。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林

  被执行人: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0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藏01执54号,通知如下:

  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与赵林有关案件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1民初14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02月08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6,735.55元。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初201号,通知如下:

  本案((2020)沪0101民初8097号)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湘10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案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初202号,通知如下:

  本案((2020)沪0101民初8099号)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湘10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案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88号之一,通知如下: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20)沪0101民初8098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11月5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11月2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02.59元,减半收取39,201.29元,由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89号之一,通知如下: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20)沪0101民初8099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11月5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11月2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9.53元,减半收取6,229.76元,由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六、对公司的影响

  诉讼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案件五已经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七、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1)藏01执54号;

  2、《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初201号;

  3、《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初202号;

  4、《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88号之一;

  5、《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89号之一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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