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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款暨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承诺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1-21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一)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所持参股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公司与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市新众鑫”)等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约定由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融创诚”)控股股东成都市新众鑫按原协议约定收购公司所持新疆融创诚25%股权,并分二期向公司付清股权收购款人民币63,660,578.63元。其中,第一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已付清,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51,660,578.63元应不迟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给公司。

  (二)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出具的《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若成都市新众鑫未按上述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其差额部分由其本人补偿给公司。2021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刘江东先生出具的《补充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若公司未能在2021年3月31日前足额收到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其差额部分由其本人不迟于2021年3月31日补偿给公司。

  (三)因成都市新众鑫未能按约定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公司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鉴于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合作实施的100MWH储能调频电站项目进展严重推迟,未能达到预期,也未产生经济效益,成都市新众鑫受让的新疆融创诚股权至今未获收益,且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列为失信企业已没有支付能力,为尽快收回投资款项,避免诉讼程序过长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综合考虑诉讼周期及诉讼成本,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与成都市新众鑫签署了《和解协议》,就该诉讼事项达成和解。

  二、进展情况

  成都市新众鑫于2021年3月25日,向公司支付了上述第一笔股权收购款2000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向公司支付了上述第二笔股权收购款31,660,578.63元,合计51,660,578.63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已全部到账,双方正按照签署的《和解协议》规定,办理其他约定事项。

  鉴于公司在2021年3月31日前,已足额收到成都市新众鑫支付的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故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无需再履行上述承诺项下有关差额补偿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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