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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31日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3楼08单元。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457,986,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36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5,537,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4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448,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475,7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27,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448,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58%。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股权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176,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3%;反对809,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66,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117%;反对809,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何演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1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33楼08单元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7,986,35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63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1年3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55,537,9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47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48,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5,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关于收购股权暨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7,176,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反对809,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66,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117%;反对809,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8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 伟

  

  负责人:高 田   经办律师:何演锋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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