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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23版)

  (上接C23版)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发行人总资产相比去年上升15.67%,主要原因系2020年度公司新增较多机器设备、子公司安徽昀水厂房装修完毕;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9年度提升108.62%,主要原因系因2019年三季度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部分终端客户订单推迟至第四季度,使得2020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12,512.44万元。

  二、2021年度一季度经营业绩预计

  一方面,2020年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整体订单量较少,另一方面,公司持续投入研发具有高附加值的精密电子零部件产品,并加大了对重点客户的营销力度,因此,公司2021年一季度收入相比去年同期实现增长;但是鉴于2021年一季度公司新增较多研发项目,增加了相应的人员配置,研发费用同比有所提高,因此,公司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等指标实现小额增长;公司2020年一季度收到房租补贴430万元,而该补贴已于2020年到期,因此,公司2021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增幅较大。

  公司预计2021年1-3月可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13,957.97万元至14,657.98万元,同比增长25.15%至31.42%;预计2021年1-3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区间为1,132.17万元至1,259.67万元,同比增长1.02%至12.39%,预计2021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126.76万元至1,254.26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在60.83%至79.03%之间。

  前述财务数据系发行人初步预测的结果,不构成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苏州园区支行、宁波银行昆山支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和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四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苏州园区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亚明(320482198204******)、杜长庆(32032419840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启用上市后适用的〈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昀冢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25-83387711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钱亚明、杜长庆

  项目协办人:刘佳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天宇、许珂璟、鹿美遥、赵珈立、涂清澄、李响、张从展、张畅、张信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钱亚明,联系电话: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杜长庆,联系电话:025-83387711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钱亚明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就职于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加入华泰联合证券。曾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江苏银行优先股发行项目;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参与了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项目。

  杜长庆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就职于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2015年加入华泰联合证券。曾作为保荐代表人执行东易日盛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上市项目、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项目、测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鹏翎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执行天齐锂业非公开发行项目、慈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TCL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共达电声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上市项目、数码视讯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或人员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宾,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苏州昀一、苏州昀二、苏州昀三、苏州昀四

  公司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苏州昀一、苏州昀二、苏州昀三、苏州昀四,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郑向超

  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郑向超,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持股5%以下的法人股东伊犁苏新、南京道丰、天蝉智造、元禾重元、国发新兴、苏州昀五、苏州昀六

  公司持股5%以下的法人股东伊犁苏新、南京道丰、天蝉智造、元禾重元、国发新兴、苏州昀五、苏州昀六,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持股5%以下的自然人股东熊强、陈翅、方浩、徐鳌、王远

  公司持股5%以下的自然人股东熊强、陈翅、方浩、徐鳌、王远,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发行人董事王清静

  公司的董事王清静,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诸渊臻、刘文柏

  公司的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诸渊臻、刘文柏,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发行人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莫凑全

  公司的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莫凑全,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发行人监事甘子英

  公司的监事甘子英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于红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于红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谌龙模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谌龙模,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发行人的控制权,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苏州昀一、苏州昀二、苏州昀三、苏州昀四

  公司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苏州昀一、苏州昀二、苏州昀三、苏州昀四,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合伙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预期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合伙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合伙企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合伙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合伙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3、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郑向超

  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郑向超,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预期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为昀冢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日终止”

  4、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甘子英

  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甘子英,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预期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为昀冢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日终止”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的股价稳定,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

  (3)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稳定本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本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此外,本公司特此承诺,

  (1)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若本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的股价稳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宾,作出承诺如下: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昀冢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昀冢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增持股份所动用资金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所动用资金总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昀冢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的股价稳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昀冢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昀冢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增持股份所动用资金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昀冢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应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积极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净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力拓展主营业务,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市场份额和销售规模,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股东回报。

  2、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日常经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具体而言,公司将继续改善采购、研发、销售、管理等环节的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率,节省各项成本费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先行投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同时,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形式、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断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承诺如下: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管理措施;对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本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本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回购及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及购回时,如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由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承诺,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

  公司就相关股利分配政策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的《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就相关股利分配政策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的《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承诺人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先生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宾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宾作出如下承诺:

  “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并规范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与昀冢科技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昀冢科技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昀冢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合法程序,确保昀冢科技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昀冢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保证不利用在昀冢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昀冢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昀冢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昀冢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昀冢科技违规提供担保。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昀冢科技或昀冢科技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为昀冢科技的关联方之日终止。”

  “未来将严格遵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与企业内部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及时安排银行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再与公司发生资金拆借等行为。”

  2、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苏州昀一、苏州昀二、苏州昀三、苏州昀四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苏州昀一、苏州昀二、苏州昀三、苏州昀四作出如下承诺:

  “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企业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并规范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与昀冢科技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或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昀冢科技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昀冢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合法程序,确保昀冢科技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昀冢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昀冢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昀冢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昀冢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昀冢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昀冢科技违规提供担保。

  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昀冢科技或昀冢科技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企业不再为昀冢科技的关联方之日终止。”

  3、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郑向超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郑向超作出如下承诺:

  “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并规范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与昀冢科技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昀冢科技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昀冢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合法程序,确保昀冢科技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昀冢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保证不利用在昀冢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昀冢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昀冢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昀冢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昀冢科技违规提供担保。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昀冢科技或昀冢科技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为昀冢科技的关联方之日终止。”

  4、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公司除王宾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并规范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与昀冢科技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昀冢科技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昀冢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合法程序,确保昀冢科技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昀冢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保证不利用在昀冢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昀冢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昀冢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昀冢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昀冢科技违规提供担保。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昀冢科技或昀冢科技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为昀冢科技的关联方之日终止。”

  (九)关于股东的其他承诺

  发行人已对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公司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宾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承诺人应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一)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鉴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冢科技”)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作为昀冢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本公司就赔偿投资者损失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昀冢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昀冢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2、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鉴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冢科技”)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作为昀冢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本所就赔偿投资者损失事项承诺如下:

  本所为昀冢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相关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昀冢科技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特此承诺。”

  3、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鉴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冢科技”)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作为昀冢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本所就赔偿投资者损失事项承诺如下:

  本所为昀冢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昀冢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4、发行人评估师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郑重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验资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承诺。”

  6、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验资复核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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