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和《关于对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内容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家富、闵群、汪开江、杨宗山: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你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发生诉讼案件90起,涉及金额合计94,739.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54%,至2020年6月15日、8月8日方进行披露。你公司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截至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实现净利润0.61亿元。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预计2019年实现净利润0.61亿元。2020年5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实际实现净利润-0.52亿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主要经营业绩与实际净利润差异重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3.2019年度,你公司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0,395.37万元,期间偿还3,752.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46,643.37万元,至2020年6月23日全部还清。其中,以实物资产30,560万元及承接公司债务7,100万元方式抵偿占用资金37,660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曹家富、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经理闵群,总经理汪开江、财务总监杨宗山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曹家富、闵群、汪开江、杨宗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内容
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你公司持有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上市公司)11.11%股份。经查,2019年度,你公司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0,395.37万元,期间偿还3,752.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华英农业资金余额为46,643.37万元,至2020年6月23日全部还清。上述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对此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和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将根据河南证监局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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