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1-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获得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45,639,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5,639,0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90,000.00元、保全担保费195,57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2019年10月29日,因该案件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10,748.73万元(其中美元账户以1:7.0752的汇率计算)(详见公告:2019-078),公司已于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0,754.76万元。因该案涉及公司违规借款情况,本次裁定认为应移交公安,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尚无法确定,暂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情况的公告》(详见公告:2020-010),因违规借款,债权人张瑞春上诉,要求自然人骆善有偿还借款本金15,900万元,同时将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要求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要求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0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该案一审判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01民初1645号)(详见公告:2020-067)。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收到二审裁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黑民终80号)。因本案合同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书的主要裁定结论如下:
1、撤销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
2、驳回张瑞春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5,614.96元,退还张瑞春;上诉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774.71元予以退还。
三、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9年10月29日,因该案件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10,748.73万元(其中美元账户以1:7.0752的汇率计算)(详见公告:2019-078),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0,754.76万元。截至公告日,上述资金仍处于被冻结状态,如有后续解除冻结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该案涉及公司违规借款情况,本次裁定认为应移交公安,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尚无法确定,暂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志民、丁尔民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已披露(详见公告2020-054、2020-065)。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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