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1-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月,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创实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丰建投”)起诉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021年2月,公司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对路创实业提起反诉。2021年3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豫0311民初8586号),并披露了一审判决内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二、 本次上诉情况
近日,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龙丰建投(一审被告)、上诉人路创实业(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均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方上诉情况分别如下:
(一) 公司上诉情况
1、 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
2、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095,417.16元”、第二项“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起诉前的逾期付款责任,以1,679,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止、自此以1,079,08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6日止、自此以408,369.6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止”、第三项“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起诉后的逾期付款责任,以6,095,417.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第六项“驳回反诉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 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 龙丰建投上诉情况
1、 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 上诉请求
(1) 撤销(2020)豫0311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和诉讼费分担部分,改判驳回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 洛阳路创上诉情况
1、 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 上诉请求
依法对一审部分判决进行改判:
(1) 经济损失应据实计算,至少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月利息二分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暂定400万元;
(2) 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合计:658,918.13元,应计入工程总价;
(3) 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根据各方上诉内容以及实际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高度重视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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