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于近日收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5595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8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于近日收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5595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判决。
(一)《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3426号)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855,804元;
2、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1,511.37元(截止2018年3月20日),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855,8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3、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4、驳回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本诉受理费66,176元(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33,488元(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5595号)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663,950元;
3、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83,978元(截止2018年5月20日),并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63,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4、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5、驳回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7,983元(建华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建华公司承担;另案诉讼费66,329元(宝信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建华公司承担(建华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宝信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准备就上述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3426号);
2、《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5595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042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齐齐哈尔泰瑞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通”)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泰瑞通与肇东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7月23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的《民事裁定书》((2020)黑12民初6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裁定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泰瑞通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黑12民初62号),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泰瑞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裁定为一审裁定,尚未最终生效。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依照法律程序就上述裁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暂无法估计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0)黑12民初62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043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决定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9.5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2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939,4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最高成交价为6.7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2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975.55万元。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对回购股份数量限制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公告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情形。
(三)公司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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