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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B      公告编号:2021-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系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下属并表企业。公司曾于2019年10月披露了原告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尚冶”)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事项[(2019)粤03民初3413号],并就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9月16日、2020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

  由于公司与洛阳尚冶一审判决已生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解除赛格新城市名下位于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赛格新城市广场2号楼103-135房、201房、301房、401房、501-512房、601房、701房和3号楼的房产的查封。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粤民申3578号]及《再申请申请书》,洛阳尚冶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赛格新城市与原告洛阳尚冶之间未签署合同。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原审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诚集团”)

  再审被申请人二(原审被告):余胜明

  再审被申请人三(原审被告):黄志辉

  再审被申请人四(原审被告):黄贤证

  再审被申请人五(原审被告):深圳市恒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晖贸易”)

  再审被申请人六(原审被告):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七(原审被告):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诚盛昌”)

  (二)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洛阳尚冶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

  2.改判确认再审被申请人招诚集团、余胜明、黄志辉、黄贤证、恒晖贸易、招诚盛昌签署的《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无效;

  3.改判确认招诚集团与赛格新城市作出的解除合同及债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改判赛格新城市将赛格新城市2号、3号楼产权登记到再审申请人名下,并将物业交付给再审申请人;

  5.改判本案原审的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连续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其案件进展如下: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洛阳尚冶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申请的再审案件,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事项暂不会对公司债偿付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3578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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