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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9版)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1版)

  (上接C9版)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自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并且暂停所控制企业在财达证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财达证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2、自上述情形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以前一个会计年度从财达证券领取的全部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下:

  “若因本公司为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嘉源律师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中审众环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如下:

  “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中联评报字[2015]1794号)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对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财达证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减持,如需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2、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本公司将以不低于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目前所持财达证券股份总数的10%;本公司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3、自财达证券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减持之日,若财达证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财达证券,并同意归财达证券所有。”

  (二)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公司股东国控运营对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减持,如需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2)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本公司将以不低于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总数的35%;本公司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3)自财达证券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减持之日,若财达证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财达证券,并同意归财达证券所有。”

  2、本公司股东河北港口对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财达证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减持,如需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2)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本公司将以不低于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目前所持财达证券股份总数的50%;本公司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3)自财达证券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减持之日,若财达证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财达证券,并同意归财达证券所有。”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公司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公司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财达证券所有,本公司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6)自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暂停本公司在财达证券处获取现金分红,并同意财达证券将暂停向本公司发放的现金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本公司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2、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公司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财达证券所有,本公司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6)自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本公司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暂停所控制企业在财达证券处获取现金分红,并同意财达证券将暂停向本公司所控制企业发放的现金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本公司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三)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国控运营、河北港口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国控运营、河北港口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公司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财达证券所有,本公司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6、自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本公司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暂停本公司(及所控制企业)在财达证券处获取现金分红,并同意财达证券将暂停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企业)发放的现金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本公司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归财达证券所有,本人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6、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财达证券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六、老股转让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

  七、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计划及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如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将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尽可能保证每年利润分配规模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实施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的基础上,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此外,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如下: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不影响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可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留存的未分配滚存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本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本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可能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本公司将采取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使用效率,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切实履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函。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承诺具体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财达证券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复工,受疫情影响,2月3日正式复工。目前,公司在监管部门统一安排下全面复工,经营管理各项工作运行平稳。新冠疫情对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三方存管协议、转融通协议等重大合同的履行没有较大影响,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投行业务工作的开展,并对公司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和债券承销协议的履行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随着疫情得到控制,公司债券、股权等各项投资银行业务已恢复正常开展。此外,疫情对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客户偿付能力及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影响,也可能会间接影响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合同的履行。

  公司经审计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20.5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幅约为13.04%,实现净利润5.32亿元,较去年同期降幅约为12.68%,实现扣非净利润5.34亿元,较去年同期降幅约为12.66%。2020年全年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减少,主要系2018年资本市场持续低迷,2019年市场上涨,上证综指、深圳成指、创业板指较年初涨幅分别为22.30%、44.08%、43.79%,使得公司信用业务担保物价值回升,同时部分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股票质押客户向公司补充担保物,原于2018年底计提的减值准备于2019年度转回。同时,2020年由于公司个别股票质押客户自身原因并叠加新冠疫情影响出现违约,信用担保物价值下跌,公司预期损失上升,造成公司2020年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大。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的下滑与疫情影响无主要关系。在我国证券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情况下,疫情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产生较大或重大负面影响。

  截至目前,新冠疫情未对公司业务及财务数据产生较大或重大负面影响,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处证券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公司业务模式、主要业务开展情况、竞争趋势、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对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因素。

  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以及对未来市场预测情况,发行人预计实现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61,600.00万元至62,700.00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2.91%至4.74%,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370.00万元至21,190.00万元,增长幅度为1.09%至5.16%之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940.00万元至22,760.00万元之间,增长幅度为3.05%至6.90%之间。

  公司所在证券行业的业绩受资本市场行业变动影响较大,上述2021年一季度业绩预计中相关的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十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目前,证券公司主要经营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证券相关的经纪、交易投资、信用交易、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等业务。由于与证券市场联系紧密,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与证券市场的表现呈现出较强的相关性,而证券市场的表现受宏观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展程度、国际经济形势、全球金融市场以及投资者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较强的周期性、波动性。证券市场的波动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经营和收益都产生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还可能产生叠加效应,进一步放大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的波动、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因素均对我国证券市场造成较大影响,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大幅波动。以上证指数和股票交易额为例,报告期内,上证指数在2018年下降24.59%,在2019年上升22.30%,在2020年上升13.87%。而根据Wind资讯统计,同期全市场股票成交金额分别为90.30万亿元、127.46万亿元和206.83万亿元,其中2019年较2018年上升41.15%,2020年较2019年上升62.27%。随着证券市场走势的波动,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状况也显著波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全行业净利润分别为666.20亿元、1,230.95亿元和1,575.34亿元,其中2019年较2018年上升84.77%,2020年较2019年上升27.98%。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上市公司结构等都有待进一步优化,相关的基础性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周期性和波动性仍表现得较为明显。而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较为狭窄、业务模式较为单一,受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程度很高。近年来,我国证券业逐步进入创新转型阶段,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盈利模式逐渐转型,但行业的周期性和波动性仍难有根本改观。未来,证券行业经营业绩仍将存在随证券市场的波动而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大部分收入和利润来源于与证券市场高度相关的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期货业务,公司的盈利水平容易受证券市场周期性、波动性影响而出现波动。证券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客户交易量下降和市场投融资活动减少,从而对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和手续费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承销和保荐收入造成不利影响;亦可能影响公司金融资产和投资的价值和回报,导致交易和投资仓位价值下跌,对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还可能导致公司向客户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违约风险上升;也可能限制公司有效配置资本、筹措新的资金扩大管理资产规模的能力,从而面临客户大量赎回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本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6,065.93万元、181,326.03万元和204,978.9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367.49万元、60,924.61万元和53,200.64万元。未来,本公司将继续存在因证券市场的周期性、波动性而导致收入、利润下降的风险,不排除在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极端情形下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发生亏损的可能。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证券市场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二)行业竞争风险

  近年来,我国证券业正加快业务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转型。与此同时,行业监管持续转型、对外开放不断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演变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等诸多因素,导致证券行业的竞争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137家证券公司。国内证券公司业务同质化较为严重,对传统业务依赖性较强,业务品种和目标客户群比较类似,行业整体竞争日趋激烈。在发展过程中,已有多家证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增资扩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迅速扩大资本规模、提升竞争实力;也有部分证券公司通过专注优势业务、深耕本地市场等方式在特定业务类型、特定地域等方面形成了比较竞争优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本公司如果不能快速提高资本实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可能面临业务规模被迫压缩、经营业绩下滑等不利结果。

  此外,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外资券商对国内市场的参与程度将进一步加深。2018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控股证券公司,并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在品牌声誉、资本实力、客户基础、创新能力等方面,外资券商都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其在海外承销、跨市场运作方面也有着更丰富的经验。随着外资券商境内业务经营领域的进一步扩大,其将更加深入地参与我国证券行业竞争。

  除与其他证券公司的竞争以外,本公司还面对来自其他众多不同类型竞争对手和更多新的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一方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凭借客户资源、网点渠道、资本实力等优势,通过对产品和服务创新向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渗透,业已在某些领域与证券公司形成有效竞争。另一方面,随着金融综合化趋势的演进,特别是若国家逐步放松对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证券公司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业务竞争会进一步加剧。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行业竞争环境。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开始加速互联网证券业务布局,通过打造多层次互联网平台,整合升级线上线下资源,加速网络证券业务创新,增强客户粘性,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公司以其海量客户基础及互联网服务优势介入金融领域,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产品销售和小额融资等金融服务,从而对传统的证券投资理财方式产生较大的冲击和替代效应。

  若本公司未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抓住发展机遇、扩充自身的资本实力,实现业务转型升级、提高服务品质和运营质量,加速布局互联网金融,则将可能面临行业竞争地位快速下降的风险,对本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政策变化风险

  作为严格高度监管的行业,证券公司在网点设置、风险控制、业务资格和业务规模等方面均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变化,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可能随之进行调整。未来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关于证券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如果本公司不能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将从长远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强监管的新形势下,如果本公司对监管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响应不及时、执行不得当,可能造成公司合规成本增加、业务发展受限,甚至面临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诉讼的风险。

  此外,如果相关的财税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利率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带来证券市场的波动和证券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进而影响本公司的业务发展,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风险。

  (四)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一直是本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具有重要影响。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55,537.61万元、67,151.61万元和86,245.5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02%、37.03%和42.08%,预计未来一段时期证券经纪业务仍将是本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本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会受到证券市场交易量、证券交易佣金率水平、证券营业部数量及布局、业务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证券市场交易量受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十分显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市场资金面、投资者行为、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等诸多因素均可能对证券市场走势产生影响,引起证券市场交易量的相应波动。若因上述因素的不利变化,导致证券市场走低,交易活跃度下降,投资者信心下降,交易量萎缩,将对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相较于成熟市场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具有短期投资和交易频率高的特点,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投资理念的日渐成熟,预计我国未来证券市场交易频率或将下降,证券市场交易量亦可能随之下降。

  2002年5月起证券行业实行证券交易佣金费率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的政策,加之近年来证券公司之间竞争加剧以及网上委托、移动证券等非现场交易方式的发展,证券市场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在此后呈现整体下滑态势。报告期内,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费率水平整体呈下降趋势,与行业发展态势相一致。在证券营业部数量的增加、非现场开户及销户的实施、“一人一户”政策的放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等共同作用下,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之间的转移成本大幅降低,佣金议价能力明显提升,佣金费率可能进一步走低,从而对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本公司作为一家总部设在河北省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也主要集中在河北省。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河北省拥有93家证券营业部,占证券营业部总数的83.04%。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本公司来源于河北省内营业网点的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分别为90.55%、90.37%和90.75%,保持较高比重,区域集中度较高,未来公司将继续深耕河北省内市场,区域集中度可能进一步提升。未来,如果河北区域内证券经纪业务竞争进一步加剧或外省的营业网点拓展及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将给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正推动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方向转型,对公司的业务管理、产品研发、投顾服务、营销渠道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经纪业务转型出现瓶颈,业务管理及服务能力未及时适应市场格局的变化以及客户需求的升级,公司将面临客户黏性下降,经纪业务竞争力下滑的风险。

  (五)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本公司主要从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证券、衍生产品的交易以及做市业务。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21,788.72万元、31,991.85万元和28,745.1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92%、17.64%和14.02%。证券自营业务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本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所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以及投资决策不当的风险。

  市场系统性风险方面,自营业务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当市场剧烈波动时,公司自营业务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阶段,近年来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市场投资品种,提供了套期保值和控制风险的手段,但证券市场总体上投资品种和金融工具相对较少、关联性高、对冲机制不够完善,公司较难通过投资组合完全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方面,由于不同的投资产品具有其独特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需承担不同投资产品特有的内含风险,如股票可能面临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债券可能面临债券发行人主体违约或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衍生产品投资可能面临衍生产品价格发生不利逆向变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或因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新三板做市业务可能面临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流动性不足、无法退出、标的企业经营困难的风险。

  投资决策不当风险方面,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投资部门的专业研究和判断能力。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自营业务投资人员未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下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规模,可能存在因投资决策不当造成损失的风险。

  未来市场情况变化,证券市场整体下滑,证券投资品种及交易对手选择不当或时机把握不准确,资产组合不合理等投资决策失误,均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自营业务出现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本公司固定收益类自营投资日均规模分别为32.89亿元、42.49亿元和52.56亿元,期末投资规模较大,本公司面临债券发行人主体违约导致无法兑付或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等风险。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持有50万张20永煤SCP003债券,票面金额5,000.00万元,买入成本5,002.40万元。2020年11月10日,债券发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煤电”)发布公告,其未能及时偿付20永煤SCP003债券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2020年11月13日,永城煤电公告已兑付该期债券利息;11月16日,公司收到该期债券利息共计161.93万元。2020年11月24日,该期债券2020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意发行人先行兑付50%的本金,剩余本金展期270天,展期期间利率保持不变,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并豁免本期债券违约的议案”。2020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该期债券50%的本金及及该本金对应延期期间的利息,共计2,504.50万元。上述债券违约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六)信用交易业务风险

  本公司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转融通等业务。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本公司信用交易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34,913.08万元、27,450.76万元和28,850.0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90%、15.14%和14.07%,信用交易业务已成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司信用交易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客户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违反监管规定风险等。

  在信用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客户由于维持担保比例或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且未能按约定追加担保物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到期不能偿还信用交易资金、市场交易出现极端情况等原因,信用交易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本公司融出资金或证券出现损失。此外,客户信用账户若被司法冻结,本公司也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收回债权的风险。

  公司信用交易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净收入。在我国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利差可能逐步收窄,公司信用交易业务存在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如果公司信用交易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将带来持续的资金需求,若公司不能及时筹集相应的资金,将可能带来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所造成的业务发展受限或客户流失等风险。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交易业务的监管持续加码,陆续修订或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交易业务监管政策的修订以及加强对公司业务开展的监管有利于推动证券行业信用交易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对证券公司的信用交易业务的风险识别、尽职调查、标的证券评估和项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信用交易业务监管要求,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人为因素等违反监管规定,公司可能会受到警示、罚款、责令整改甚至限制公司开展信用交易有关业务等处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

  2018年以来,随着A股市场的深幅调整,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主要融资渠道之一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问题凸显,部分前期在股价高点参与业务的股东,受股价大幅下跌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担保物市值急剧缩减,存量合约屡屡触发预警线。同时,由于融资工具和资金用途之间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导致部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客户无法全额偿还本息,或质押股份无法减持还款。此外,股票质押业务风险频出也使市场预期恶化,违约平仓进一步对标的证券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压力,形成恶性循环。

  自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来,资本市场改革步伐不断推进,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央行等部门先后召开会议,就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及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1月,沪深两市交易所发布《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就违约合约展期安排、因解决合约违约而新增的交易等行为进一步放宽,优化股票质押制度安排,奠定了存量股票质押回购风险化解的基础,保障市场稳健运行。证券业协会亦组织证券行业发起设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资产管理计划”,积极驰援民企、缓解股权质押风险。

  在监管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证券行业强化业务风控准入,收缩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模,专项化解股票质押存量风险的纾困基金持续推进落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2019年沪深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市场平仓日均规模整体呈现季度递减的趋势,市场化原则运作下企业流动性风险不断缓释。

  虽然在监管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已得到有效化解,但大幅计提减值损失对证券行业的业绩增长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股票质押客户担保物主要是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宏观经济环境、财政与货币政策、国际资本市场环境、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公司质押回购业务标的证券股价剧烈下跌,且客户未及时追加补足担保物,则公司可能面临对相应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积极落实监管规定,收紧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额度,严把股票质押回购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减少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在此背景下,公司部分股票质押客户新融资或延期的难度加大,公司可能面临交易对手未按照合同于约定日期履行偿还本息的信用风险。如果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客户在合同到期无法使用自有资金或新融资偿还本息,则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收回本息导致股票质押回购出现实质性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分别为408,280.69万元、343,608.97万元和275,128.55万元。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开展占用了公司一定的资金,客户违约将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此外,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部门陆续出台或修订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规定,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并采取措施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如果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制度,落实合规经营要求,公司可能会受到警示、罚款、责令整改甚至限制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等处罚,从而对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八)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起步较晚,2013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7号),核准本公司保荐机构资格。目前,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承销与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新三板业务。本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未形成品牌和竞争优势的风险、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二级市场波动的风险、承销风险以及执业不当的风险等。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12,996.38万元、20,822.60万元和27,024.6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0%、11.48%和13.18%。在投资银行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如果本公司不能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加强投资银行品牌建设,加快人才引进,可能导致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投资银行业务开发受限,甚至无法保持现有市场份额。

  本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证券承销与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监管制度不断修订完善,同时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从承揽、立项、报送到发行上市、后续管理等各个阶段的内部控制要求进行了规范。监管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执行、管理和内部控制产生影响,也可能会影响到客户储备、业务周期等。同时,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一般均会涉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注册或备案等,相关审批周期、程序及结果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可能导致证券发行、并购重组等推迟、中止或终止等情况。

  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表现受到我国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由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承销佣金收入往往根据其客户在证券市场上融资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因此投资银行业务的客户在证券市场的融资规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收入和盈利高度相关。若未来证券市场持续下跌或产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投资银行业务的客户数量减少或者在证券市场中的融资规模相应降低,进而导致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下滑。

  公司在开展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时面临承销风险,如出现发行失败、认购不足、余额包销或发行人违约等情况可能对公司声誉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随着证券发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公司加强销售定价能力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降低承销风险的关键因素,但不能排除不可抗力或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造成的承销风险。

  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面临执业不当的风险。公司作为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新三板业务主办券商和并购业务的财务顾问,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因为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或持续督导工作不充分,发行人或者其他发行当事人的欺诈或者不当行为,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的,甚至需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从而可能对公司声誉以及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九)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起步于2012年,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收入。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1,049.51万元、2,765.95万元和3,686.48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72%、1.53%和1.80%。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及规模依赖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业绩。本公司为客户设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由于市场波动、投资品种特有风险和投资决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业绩无法达到投资者或者产品持有人的预期或者业绩基准,将影响客户对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认可程度和忠诚度,从而对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和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投资者投资本公司资管产品产生较大亏损,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及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投资者诉讼。如果资管产品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的情况,致使资产管理产品没有足够的现金应对投资者赎回的要求,则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竞争对手纷纷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业务竞争日趋激烈,若本公司不能在产品设计、市场推广、投资业绩、客户服务等方面保持竞争力,则可能制约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背景下,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格局和盈利模式带来了深刻影响。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多个资管细则,包括《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39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31号)等,要求存量资管产品进行规范整改,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最新监管要求,《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于新规颁布之前设立的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因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需要进行规范整改。如果公司不能如期完成规范整改,可能对公司资管业务规模及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作为管理人存在认购财达证券稳达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稳达一号”)、财达证券稳达三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稳达三号”)的次级份额的情况,且承诺“若分配完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后,集合计划净值小于1.00,则管理人追加次级资金至净值恢复到1.00,以保证优先资金的安全”。根据该合同条款,公司对于管理的资管产品因承担补偿义务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为公司自持次级份额净值与优先级份额之和。除前述信用增级方式之外,公司于报告期各期末作为管理人不存在对持有人提供其他保本或最低收益承诺的合同义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稳达一号和稳达三号的资产净值分别为27,875.02万元和30,803.03万元,单位净值分别为1.0727元和1.0378元,最大风险敞口分别为26,283.21万元和29,859.31万元。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公司存在因承诺补足相关条款安排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十)期货业务风险

  公司的期货业务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财达期货开展。财达期货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资产除外)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并通过财达期货子公司财达投资开展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和合作套保等风险管理业务。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期货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14,973.88万元、20,508.43万元和19,919.17万元,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25%、11.31%和9.72%。

  由于证券公司对期货公司的控股整合以及各期货公司的加大投入,公司期货业务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有可能导致佣金费率下滑及客户交易规模下降,进而影响期货经纪业务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财达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业务经验、人才储备和管理水平等不相匹配导致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

  此外,若财达期货子公司财达投资在开展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和合作套保等业务过程中未能做好流动性管理、交易对手管理,亦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交易对手违约的情形,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6,065.93万元、181,326.03万元和204,978.9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367.49万元、60,924.61万元和53,200.64万元,其中,2020年净利润同比下降12.68%。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经纪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资金存放金融同业及信用交易业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以及证券投资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公司经营业绩与市场关联度高,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市场低迷、交投萎缩等,则不能排除公司未来存在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的释义与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具有同等含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财达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财达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的财达有限净资产值按照1:0.3711的比例进行折股,折股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为2,745,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将财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5日,河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暨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冀国资发改革改组[2015]126号),同意财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出资已经会计师审验验证,2019年11月15日,中审众环出具众环专字(2019)270114号《验资复核报告》,验证全体发起人应缴出资已实际缴足。2016年7月14日,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8711917Q)。2016年7月20日,河北证监局出具了《备案材料回执》,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已在河北证监局备案。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发起人为唐钢集团等27家单位,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公司由财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依法继承财达有限的全部资产。各发起人以其在财达有限享有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相应比例的股份作为出资,各发起人的出资在公司整体变更前即已由财达有限合法拥有。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74,5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50,000.00万股,且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按发行50,000.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注:股东名称后SS(即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上述18家国有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性质系根据河北省国资委冀国资发产权管理〔2019〕180号《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界定。本公司国有股东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及后续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2、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股东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具体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1、发起人的持股情况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27名,其持股情况如下:

  2、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股东河钢控股、河北财投、达盛贸易均为河钢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38.35%、2.27%、0.12%、0.09%的股份。同时,达盛贸易为河北财投的全资子公司。

  本公司股东国控投资为股东国控运营全资子公司,国控运营、国控投资分别持有公司16.09%、1.09%的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本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财达期货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资产除外)、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财达期货子公司财达投资主要从事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和合作套保等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各业务分部营业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竞争情况

  我国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各项业务竞争十分激烈,行业竞争格局呈现以下特征:1、行业集中度较高,行业整合成为趋势;2、传统业务竞争激烈,创新业务发展迅速;3、证券行业专业服务能力有待提高;4、其他金融机构财富管理业务与证券行业竞争加剧;5、证券市场开放与外资证券公司的竞争加剧。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唯一一家河北省内注册的法人证券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具有独特区域优势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公司先后被授予“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先进纳税人”称

  (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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