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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24版)

  股票简称:野马电池             股票代码:605378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81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2021年4月9日

  特别提示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电池”、“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10,000.00万股,公司仅有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和余谷涌等六位自然人股东,该六位股东构成公司的共同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一致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野马电池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野马电池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同控制人持有公司100%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将遵守前述规定。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持有股份的全部董监高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共同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我们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我们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因光大证券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共同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3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回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1)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且不低于500万元;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高于2,000万元;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股份回购措施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共同控制人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共同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共同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4)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共同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12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共同控制人、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共同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共同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共同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公司回购、共同控制人增持、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共同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公司回购股份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可能会受股本摊薄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为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形,本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经营收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专业从事锌锰电池业务多年,积累了众多优质客户和丰富的生产经营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产品竞争力,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早日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提出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五)《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此外,《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中还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一贯重视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根据目前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作出了具体的进一步安排。

  上市后三年内,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如果公司没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当发生外部经营环境重大变化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并且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情形时,公司可以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和调整,调整之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外部经济环境、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提出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五、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经本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七、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上述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共同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其未履行承诺的相关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0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除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重大客户的变化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外,人民币汇率、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已较为平稳,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包括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策、行业周期变化、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诉讼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等均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与业绩较为稳定,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根据经立信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表,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9,877.90万元,同比增长10.92%,2020年度外销收入为95,191.7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289.98万元,同比增长12.12%;实现净利润11,869.16万元,同比下降3.6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0,221.78万元,同比下降11.70%。

  经公司初步测算,2021年1-3月业绩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1年1-3月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2021年1-3月,人民币汇率波动趋势已较为平稳,主要原材料锌粉的价格已冲高回落,公司较上年同期销售订单增加明显,预计2021年1-3月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况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上述2021年1-3月公司初步预计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0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48号”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4月12日

  3、股票简称:野马电池

  4、股票代码:605378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3,334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334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3,334万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1年4月12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下转C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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