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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23版)

  (上接C23版)

  公司名称: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Mustang Battery Co.,Ltd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一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6年11月0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6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818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0574-86593264、0574-86593270

  互联网网址:http://www.mustangbattery.com

  电子信箱:ym@mustangbattery.com

  所属行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经营范围:电池及其配件、电池生产设备、纸制品、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金属、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董事会秘书:朱翔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和余谷涌,分别持股20.00%、20.00%、15.00%、15.00%、15.00%和15.00%,合计控制野马电池100.00%的股权,六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控股股东、共同控制人。

  余元康先生,身份证号:33020319461219****,公司董事。1946年12月出生,中专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0年5月至1984年2月,就职于宁波电池总厂,历任工人、副厂长;1984年3月至1992年11月,就职于宁波市江东日化厂,任厂长;1992年5月至1999年8月,兼职于宁波电池总厂联营三分厂,任厂长、副董事长;1995年12月至2004年2月,兼职于宁波市江东力达金属制品厂,任厂长;2008年11月至2017年7月,兼任宁波市镇海野马电池配件有限公司监事;1996年5月至2002年9月,就职于力达电池,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野马有限,历任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2017年11月至今,就职于野马电池,任董事。

  陈恩乐先生,身份证号:33020319460302****,公司董事。1946年3月出生,高中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5月至1964年11月,就职于宁波电池总厂,任工人;1964年12月至1969年3月,参军服役;1969年3月至2002年3月,就职于宁波电池总厂,历任干部、厂长,其中1992年6月至1996年7月,兼任宁波电池总厂联营三分厂董事长;2002年3月至2006年5月,就职于宁波双鹿电池有限公司(原宁波电池总厂),任总经理、副董事长;1993年11月至2006年12月,兼职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野马有限,任董事;2017年11月至今,就职于野马电池,任董事。

  陈一军先生,身份证号:33020319700625****,公司董事长。1970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1年12月至1998年9月,就职于宁波轻工业品联合经营部;1998年9月至2006年6月,就职于宁波市电池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野马有限,任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就职于野马电池,任董事长。

  余谷峰先生,身份证号:33020319710728****,公司董事、总经理。1971年7月出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3年1月至2000年10月,就职于宁波市江东日化厂,任总经理;2000年12月至2002年9月,就职于力达电池,任副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野马有限,历任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就职于野马电池,任董事、总经理。

  陈科军先生,身份证号:3302031977041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77年4月出生,高中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就职于太平洋保险宁波分公司;1999年9月至2002年9月,就职于力达电池,任副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野马有限,任董事、副总经理; 2017年11月至今,就职于野马电池,任董事、副总经理。

  余谷涌先生,身份证号:33020319770330****,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77年3月出生,高中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7年8月至2002年9月,就职于力达电池,任副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野马有限,任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就职于野马电池,任董事、副总经理。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41,526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4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7.6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为33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最终数量为3,00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五、包销情况: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完成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04,342股,占发行总量的比例为0.31%,包销金额共计1,838,506.04元。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8,745.08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266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4,276.65万元(不含税)。根据“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266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28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4,468.43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87元(按经审计的2020年6月30日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87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0.77元(按本公司2020年经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0.3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和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74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2020财务审阅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根据经立信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表,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9,877.90万元,同比增长10.92%;实现净利润11,869.16万元,同比下降3.6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0,221.78万元,同比下降11.70%。

  经公司初步测算,2021年1-3月业绩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2021年1-3月公司初步预计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骆驼支行(账号370179414715)、中国光大银行宁波镇海支行(账号76850180801805000)、中国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账号403979416861)、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账号30010122001352217)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刘海涛、马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保荐代表人:刘海涛、马涛

  项目协办人:刘沛沛

  其他项目人员:丁筱云、张伟科、陈伟、王学飞、黄君华、丁鹏、刘垟瑞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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