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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0版)

  

  (住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股东河钢控股、河北财投、达盛贸易承诺:

  “本公司/本中心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中心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中心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6个月内,如财达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财达证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中心直接或间接持有财达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公司/本中心直接或间接持有财达证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本中心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中心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承诺: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唐钢集团、河钢控股、河北财投、达盛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就其持有的财达证券的股份切实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本公司主要股东国控运营、河北港口及股东国控投资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本公司其他股东邯郸鹏博、国傲投资、唐山港口、唐山金海、秦皇岛财信、天润纺织、保定财信、荣盛控股、唐山瑞丰、河北建投、山海关隆福、泰庆投资、清华基金会、福茂投资、邯郸计算机、北戴河国资公司、涿州国资公司、沧州培训中心、衡水建投承诺:

  “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三)公司各股东股份锁定期限

  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预案在本公司上市后自动生效,并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前提、稳定股价责任主体

  1、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

  2、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后次日起,公司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要求控股股东履行增持股份承诺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完成相关内部决策、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及公告后90天内予以实施。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时提前公告,并在实施完毕后对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3、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在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应在完成相关内部决策、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及公告后90天内实施,单次回购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30%。

  (2)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唐钢集团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唐钢集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唐钢集团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15%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

  (2)唐钢集团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要求,在触发日次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与方案,供公司选择,通过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四)未履行公司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如唐钢集团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等额扣减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

  3、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股东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达到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如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则应每5个交易日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本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自股份回购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该股份回购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3)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及交易对方不同意转让等外部因素之外,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回购义务,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将自愿申请冻结与履行本次回购义务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直至公司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回购计划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完毕其他替代措施。

  2、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公司相应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承诺如下: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自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并且暂停在财达证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2、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承诺如下: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下转C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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