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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ST威龙       公告编号:2021-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于是鑫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于是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是资本”),因其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卖出公司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 本次股东卖出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增持后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于是鑫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503,905股,占比19.99%,至公告之日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根据《于是鑫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约定,该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服务费需要按自然季度支付。2021年04月06日,于是资本工作人员考虑到2021年第一季度已经结束,为配合基金托管人的三费自动划付工作,因工作疏忽,根据惯例卖出了少量威龙公司股票。虽然于是资本相关风控人员发现并制止了后续卖出威龙公司股份的行为,但前期委托订单已经成交没法撤回。

  于是资本工作人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当日累计卖出公司股份共69,8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1%,最高成交价格6.1元,最低成交价格 6.08 元,成交均价 6.086 元/股,卖出股票总金额为425,010.5元人民币。

  二、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是鑫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致行动人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拟自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增持承诺之日(即2021年1月17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1%,不高于3%。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等行为。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1-018号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累计增持公司股票3,778,935股。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66,940,650股,占比20.12%。

  本次卖出股票行为违反了增持期间不得减持的承诺。

  三、 本次卖出股份的处理情况

  (一)上述卖出威龙公司股份的行为系于是资本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导致的,不存在利用卖出威龙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目的。于是资本已深刻意识到本次卖出公司股票的严重性,现就本次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二)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于是资本本次卖出公司股份共69,835 股,卖出成交均价 6.086 元/股,拍卖获得公司股份价格6.34元/股。该笔交易亏损,未形成获利,故本次无所得收益上交公司。

  (三)于是资本承诺将汲取本次违规交易事件的教训,督促于是资本全体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于是资本投资合规风控管理,完善交易流程和交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作为威龙公司大股东义务。

  (四)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ST威龙       公告编号:2021-030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威龙原控股股东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8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威龙原控股股东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303号),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如下: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原控股股东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公司因违规担保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损失。该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告显示,因公司前控股股东王珍海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龙合作社)等三家公司违规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25,068万元,兴龙合作社自愿以其持有的3,195.05亩葡萄园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代替王珍海赔偿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根据前控股股东违规担保情况及目前法院的判决结果,本次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是否可以足额抵偿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所受的损失;(2)本次交易各方是否履行了必要且合规的决策程序;(3)兴龙合作社决策结果是否不可撤销,核实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安排;(4)结合违规担保形成的原因、原控股股东的偿还能力以及本次交易各方的情况,具体说明本次通过物抵债的方式解决违规担保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二、公告显示,本次以物抵债的交易标的为租赁土地上的葡萄园,请公司补充披露:(1)目前葡萄园运营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运营风险;(2)本次交割的葡萄树及附属固定资产权属是否清晰,相关资产交割是否存在障碍;(3)租赁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晰,相关租赁事项是否存在争议;(4)本次以物抵债是否存在人员安置等情况。

  三、公司公告,本次以物抵债有助于避免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遭受损失,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请公司结合葡萄园的盈利模式和可变现能力、后续具体用途、与公司主业的协同性、公司目前的资金需求和负债指标等,补充披露本次以物抵债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四、请你公司及原控股股东自查,是否存在其他未解决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问题。如存在,请尽快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披露2020年报的同时,专项披露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你公司、全体董事及年审会计师应高度重视前述工作要求,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就所涉及问题进行逐项核实与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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