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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ST实达      公告编号:第2021-033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号)及《关于对景百孚、张振伟、郭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号)(以下合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6亿元到-21.5亿元。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为你公司核心子公司持续面临银行抽贷、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日常经营受到比较严重的影响;你公司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和商誉计提减值合计10亿元到15亿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30.50亿元,较预告业绩亏损幅度扩大。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和深圳东方拓宇科技有限公司全额计提商誉减值,且其他资产减值计提金额增加。2020年6月13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30.47亿元。你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你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当期商誉、存货等资产减值计提进行充分、全面的评估,并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你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亏损16亿元到21.5亿元,但实际亏损30.47亿元,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约41.7%,差异金额约8.97亿元,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同时,你公司迟至2020年4月29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以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大额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

  2018年4月9日,深圳兴飞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借款2,400万元,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全额担保。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期间,你公司全资孙公司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1,500万元、500万元和2,000万元,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强担保”)为借款金额的80%提供担保,深圳兴飞对借款金额提供全额担保,*ST实达及深圳兴飞对民强担保提供反担保。上述借款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8日和2020年1月23日到期,借款人逾期未能归还,累计逾期金额达5,999.48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0%。上述担保债务逾期后,债权人分别于2020年2月、2020年3月提起诉讼,并将你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0年3月,你公司因逾期担保累计涉诉金额达5,489.24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20.55%。你公司可能因承担大额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但你公司未就前述担保涉及债务逾期事项以及涉诉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上述担保,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你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直至2020年2月15日、6月13日,你公司才在对外担保贷款逾期公告中以及2019年度报告中一并予以披露。你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债务逾期和涉诉情况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景百孚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振伟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郭春光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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